崧盛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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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
披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
“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
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
布,同时将其置备于上市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及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
有规定外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信息披露应符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和
及时性原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
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
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
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披露信息时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模板
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
  第七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
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
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条   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的披露
标准,或者《股票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
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
《股票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
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为公司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关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
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
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期末净资产为负;
  (五)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公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
  (十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
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
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第三十条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
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三十一条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实施,由公司董事长作为实施本制
度的第一责任人,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
  第三十四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开展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
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
应当及时改正。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认真提供基础资料,董事会秘
书对基础资料进行审查,组织相关工作;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 10
日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经全
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秘
书负责并组织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一)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
告程序。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
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报告董事长,
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
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
管理部门报告与本部门、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 董事会秘书组织协调公司相关各方起草临时报告披露文稿,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及下属公司负责人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
露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
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
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
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五) 对于需要提请股东会、董事会等审批的重大事项,董事会秘书及信
息披露管理部门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相关议案,于法律、行政法规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送达公司董事或股东审阅;
  (六) 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对于需履行公司内部相
应审批程序的拟披露重大事项,由公司依法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作出书面决议;
  (七) 经审核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签发,或于必要时由董事会秘书请
示董事长后予以签发。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三十八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
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
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公司财务部门、
对外投资部门等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和公司下属公司应密切配合董秘办,确保公司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能够及时进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
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公司
披露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
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办理。
     第四十五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将涉及子公司
经营、对外投资、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售、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或
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就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发布临时公告后,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还应当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信息披露管理部门持续报告已披露重大事
件的进展情况,协助其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
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四十九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
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
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
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与聘请的会计师、律师等外部知情人士订立保密协议
或制定严格的保密安排,确保相关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不对外泄露。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对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保密工作,并保证其处于可控状态。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对内刊、网站、宣传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
述资料中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
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
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五十五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披露管理部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
待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时,若对于该问题的回答内容个别或综合等
同于提供了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上述知情人均不得回答。证券服务机构、各类
媒体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公司应要求
其立即更正;拒不更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由其指定的记录员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
  第五十七条   对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合理赔偿要求。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是指为证券发行、上市、交易等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保荐书、审计报告、资
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保荐人、会计
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
  (二)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
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九条   指定媒体,是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和网站。
  第六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崧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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