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航新能: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20: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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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程序,优化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本制度及董事会授
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
再具备独立性,该委员将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
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被免职等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三
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确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
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细则规定的职权。
 深圳市首航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召集并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
生。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力资源中心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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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两名以上委员或召集人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会
议通知须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但特别紧急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
时限限制。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提名委
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
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
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授权委托书须明
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
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可以罢免其职务。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因提名委员会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通讯或者现场结合通讯的方式召
开;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会议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即视为出席
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
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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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
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
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
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公司章程》规定
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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