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深圳明阳电路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阳电路”、“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明
阳电路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赎回”)的专项法律
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可
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
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以及《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
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及本所律师作出如下声明:
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所提供文件资料。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
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公司就本次赎回以任何形式向本所所做陈述、说明或声明及
所提供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书面文件、电子邮件、电子版文件及传真件等,
无论是否加盖公章)均不存在虚假、误导、隐瞒、重大遗漏及其他违规情形。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律师
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可公开查询
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法律
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赎回所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和验证,并发
表法律意见。
件,随其他文件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本次赎回的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法律意见书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
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前述议
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关于公司本次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
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
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
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调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
《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 A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
总额暨调整发行方案的议案》
预案(修订稿)的议案》等议案,对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方案进行修订。
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证监会同意注册
员会审议会议,对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债券的申请进行了审核。根据会议审核结果,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
换公司债券的申请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法律意见书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95 号),
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
(三)上市情况
东大会的授权,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具体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
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同日,发行人独立董事对前述议案发
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3 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了可转换公司债券 448.50 万张,每张面值人民币
转 02”,债券代码为“123203”,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为 2023 年 7 月 3 日至 2029
年 7 月 2 日,债券转股的起止日期为 2024 年 1 月 8 日至 2029 年 7 月 2 日。
二、关于实施本次赎回的赎回条件
(一)《可转债管理办法》和《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
《可转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
“募集说明书可以约定赎回条款,
规定发行人可按事先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尚未转股的可转债。”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可以按照募集说
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约定的条件和价格,赎回无限售条件的可转债。”
(二)《募集说明书》规定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明电转 02”有条件赎回条款如下:
转股期内,当下述两种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
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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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其中:
IA:指当期应计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
t: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
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盘
价计算。
(三)发行人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和《募集说明书》的规
定,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自 2024 年 1 月 8 日起可转换为公司股份,初始
转股价为 14.75 元/股。
董事会提议向下修正“明电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
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向下修正“明电转 02”转股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明电转 02”的转股价格由 14.75 元/股
向下修正为 12.09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8 日。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3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现有总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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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方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
司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可转债转股等事项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
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
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
有关规定,“明电转 02”的转股价格由 12.09 元/股调整至 11.89 元/股,转股价
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4 年 5 月 30 日。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
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三届
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
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
性股票合计 1,109,700 股,以及回购注销 10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286,000 股
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上述 1,395,700 股的注销事宜。根据《募
集说明书》以及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明电转 02”的
转股价格由 11.89 元/股调整至 11.91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4 年 7
月 12 日。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 2024 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
本剔除已回购股份 0 股后的 343,963,739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30
元(含税),不送红股,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若方案公告日至实施利润
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因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可转债转
股等事项导致股本发生变动的,拟以实施利润分配方案的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为
基数,按照分配比例不变的原则,相应调整分配总额。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
法律意见书
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规定,“明电转 02”的转股价格由 11.91
元/股调整至 11.78 元/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5 月 30 日。
票完成登记并上市流通,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
行的有关规定,“明电转 02”的转股价格由 11.78 元/股调整至 11.74 元/股,转
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10 月 23 日。
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经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
通过),同意回购注销 3 名原激励对象合计持有的 45,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
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5 年 3 月 5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回购注销 3 名原激励对
象合计持有的 39,000 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2025 年 5 月 21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 2022 年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第三个解除
限售期对应的不得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 1,025,700 股。公司已于 2025 年
股的注销事宜。根据《募集说明书》以及证监会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有关
规定,“明电转 02”的转股价格由 11.74 元/股调整至 11.76 元/股,转股价格调
整实施日期为 2025 年 11 月 4 日。
自 2025 年 10 月 31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公司股票已满足任何连续三十
个交易日中至少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其中
电转 02”当期转股价格(11.74 元/股)的 130%(即 15.2620 元/股);202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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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说明书》中有条件赎回条款的相关规定,已触发“明电转 02”有条件赎回条
款。
三、本次赎回的批准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
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审议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
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
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提前赎回“明电转 02”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行使“明电转 02”的提前
赎回权利,并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后续“明电转 02”赎回的全部相关事宜。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赎回事宜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
《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发行人尚需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及《自
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发行的“明电转 02”已经触发《募集说明
书》规定的有条件赎回条款,本次赎回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
第 15 号》规定的赎回条件;本次赎回已经取得公司董事会的批准,符合《自律
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尚需根据《可转债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
指引第 15 号》的规定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明阳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程彬
经办律师:
周雨翔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