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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康达股会字[2025]第 0492 号
致: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
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
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进行核查和见证并发表法
律意见,不对本次会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
准确性发表意见。
法律意见书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的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
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
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关的文件、资料、说明和其他信息(以下合称“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相
关副本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发布或提供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予以公告,未经本所及本所律师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
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发布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告方式通知全体股东,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法律意见书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星期四)14:30 在广州市黄埔区
禾丰路 68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汤秀清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 9:15-9:25,9:30-11:30,
月 20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1 人,代表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为
上述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为截至 2025 年 11 月 13 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法律意见书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0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三)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在本次会议中,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均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
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以书面记名
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列议案进行表决,并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以及
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现场会议的书面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结束后,本
次会议的监票人、计票人将两项结果进行合并统计。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结果:同意 118,150,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731%;反对 7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5%;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8,0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8%。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5,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569%;反对 74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36%;弃权 11,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6794%。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6,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524%;反对 7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5%;弃权 15,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001%。
表决结果:同意 118,137,8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4646%;反对 74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3333%;弃权 2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021%。
议案》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18,131,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57%。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48,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0871%;反对 754,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269%;弃权 18,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859%。
表决结果:同意 118,136,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3717%;反对 75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444%;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0%。
表决结果:同意 118,139,1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1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5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5401%;反对 75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6760%;弃权 13,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840%。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6,9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9930%;反对 74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649%;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0%。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7,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2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105%;反对 7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5%;弃权 14,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420%。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9,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266%;反对 7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5%;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9%。
表决结果:同意 118,118,3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3%。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35,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4.3322%;反对 75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法律意见书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108%;弃权 3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70%。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8,1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5,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0627%;反对 744,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114%;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9%。
表决结果:同意 118,149,26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5%。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966,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1266%;反对 74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1475%;弃权 1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259%。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 1 及议案 2 的子议案 2.1、2.2 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
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同意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法律意见书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表
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壹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州市昊志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 乔佳平 经办律师: 张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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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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