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州永吉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
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
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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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应当在法律
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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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格式及编制规则编制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
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
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
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
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
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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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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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条有关“重大”的衡量标准可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
关规定确认。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
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件的传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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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
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十七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
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
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
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由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召开会议,确定定期
报告披露时间,制订编制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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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织各相关部门按
定期报告编制计划起草定期报告草案;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审计委员会审核编制的定期报告,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
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人)签发定期报告并加盖公司或董事会公章;
(七)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
展情况,保证定期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披露的情形
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
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告文稿,并及时将临时公告通报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董事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起草,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董事长负责审定。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长
是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
体事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直接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负有信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
以及相关临时报告的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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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
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
大信息及时通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
门、子公司的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按本制度的规定承担相
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应勤勉尽责、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
真实、准确、完整,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应勤勉尽责,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相关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
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
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
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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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下属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
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六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
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
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
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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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中介机构及其
相关人员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
拒绝提供、隐匿或者谎报。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应当及时予以内部报告或通
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
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制度的实施情况
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
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重大信息文件应指
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
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非因工作需要,公司任何人均不得打听、传播
公司要求保密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聘请中介机构为公司提供相关服务,应当事前与各中
介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公司各部门在与各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中,不得泄露或
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对公司内部大型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
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
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
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涉及本制度规定的有
关重要信息,与会人员有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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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
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按照《股票
上市规则》和本制度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对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的重大事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
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
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
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五十二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五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
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
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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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 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七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
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
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投资者来
访的接待机构。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文件保存
地点为公司的董事会办公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
息披露职责呈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部门的员工需要借阅信息披露
文件的,应先经董事会秘书批准,然后到公司证券投资部办理相关借阅手续,
并及时归还所借文件。借阅人因保管不善致使文件遗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第一时间”是指与应披露信息有关事项发
生当日;本制度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股票上市规则》披
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少
于”、“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上海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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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交易所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