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迪智驱: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20 17:1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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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事项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
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参
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公司的规范治理文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
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
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
的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部门、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子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
负责人和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三)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四条   公司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
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发生或拟发生达到以下标准的重大交易事项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的;
的比例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本款中的交易事项是指: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
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
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提供担
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
权或者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
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   公司发生的达到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   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以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的,应当及时报告。
 (五)   重大风险事项
坏账准备;
的30%;
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
政、刑事处罚;
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六)   重大变更事项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况发生较大变化;
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响;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五条   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事项,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进
行咨询。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咨询后,应根据本制度判断该事项是否需要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会秘书应将咨询结果回复报告义务人。需要履行报告义务的事项,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总经理汇报。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董事会秘
书应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的事项议案。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在知悉
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事项后,及时将相关资料书面提交公司董
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
      影响等;
  (二)   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   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   中介机构关于重大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
  (五)   其他相关资料。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根据重大事项
的进展情况履行持续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董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及时履行相关
审议程序。
          第四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责任与处罚
 第十一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事项,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董
事会秘书和总经理报告,确保报告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公
司负有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人员参加有关公司治理的培训。
 第十三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负有报告
义务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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