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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
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使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
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人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一)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员;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
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三)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规定
的情形之一;
形之一。
第三条 关联交易
公司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 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四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诚实信用原则;
(二) 平等、自愿的原则;
(三) 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
(四) 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将关联交易非
关联化;
(五)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
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六) 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股东及当事人就该事项进行表决
时,应采取回避原则。
第二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职能部门提出议案,议案应就该关
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做出详细说明。
第六条 关联交易决策权限
(一)达到以下关联交易标准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批
准后方可实施: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后提交股东会。
(二)除本条第(一)款规定外,公司董事会有权批准以下关联交易:
款标准的关联交易;
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未达到本条第(一)款标准的关联交易。
(三)未达到本条第(一)、(二)项标准的关联交易(对外投资除外)由
公司总经理做出决议批准。
第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
同类交易累计计算原则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
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确定审批权
限。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已经按照此原则履行相关审议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第九条 公司不得为本制度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
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
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
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
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
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
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
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
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
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下列董事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
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人士。
第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下列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
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一) 交易对方;
(二) 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的;
(三) 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四) 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五) 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具体
范围参见本制度第二条的规定);
(六) 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单
位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单位任职的(适用于股东为自然人
的情形);
(七) 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
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者影响的;
(八) 公司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日常关联交易时,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履行相
应审议程序:
(一) 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
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应当根据超出金额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二) 公司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应当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
(三) 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
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交易价格、定价原则和依据、交易总量或者
其确定方法、付款方式等主要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达成以下关联交易时,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
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
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豁免按照第六条第(一)
款第 1 项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公司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
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
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
款利率标准,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产
品和服务的。
第三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
亦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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