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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善
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瑞迪智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
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
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3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专业会计人士,并由该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
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从事会计专业的独立董
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
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
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
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为审计委
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
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汇报工作,委员会的提案提交
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
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
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
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
括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具体情况。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上市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
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涉及下列资
料时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审计部,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签署意见,并
将相关书面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关联交易是
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原则上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以专人送达、电话、信
函、电子邮件、传真或法律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
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人)主持,主任委员(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
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
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
审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决议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
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至少为十年。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为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
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亦不得利用所知悉的信息进行或为他人进
行内幕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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