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天津美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
自行审慎判断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事项的监管。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范围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
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负责保护商业秘密等信息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
有权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提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申请,并同时将信息内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披露的期限、内幕知情人范围等事项一并
填报。
第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填报后,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进行审批。公
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暂缓
披露的期限;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及相关内幕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