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管理制度(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四川广安爱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担保行为,严格控制担保业务,防范经营风险,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典》、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担保业务管理。
(二)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制定担保管理制度。
第三条 关键术语解释
担保:系指公司按照法律制度或当事人约定,为保证
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而提
供的保证法律措施,包括公司为他人债务履行提供保证、
公司以自身资产为他人债务履行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行
为。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担保业务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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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原则。担保业务的受理和
审批、评估和审批等实行岗位分离。
(三)严格控制和审批原则。公司严格控制对外提供
担保,一般不向除子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组织职责及权限
第五条 股东会
(一)一般担保事项
的担保。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5 项担保时,应当经出席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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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董
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为持股 5%以下的股东
提供担保的,参照前款制度执行,有关股东应当在股东会
上回避表决。
(三)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融资的担保
公司在年度股东会时,可以对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
子公司的融资额度,以及需要公司对此年度融资事项提供
担保的额度作出预算,并由股东会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度的
担保程序审议通过。此项经股东会批准的预算内融资担保
事项的具体实施,由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按照相关程序
办理。
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额度超过年度
股东会预算后,其审议程序按照本条第一款制度程序执行。
第六条 董事会
审议公司所有对外担保事项,并按本制度第五条的相
关制度,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七条 总经理办公会
负责对公司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
担保资料进行审查,对担保项目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党委会
审议对外担保的相关议案并做出相应决议。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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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担保业务的受理。
(二)负责担保业务的项目评估,提交项目评估报告。
(三)负责具体联系担保合同的订立事宜。
(四)负责保管担保业务相关资产和权利证明。
(五)负责担保项目的日常检查,定期提交检查报告。
(六)执行经批准应履行的担保责任。
(七)将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或其他的涉及诉讼的担
保项目的资料移交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处理。
第十条 审计法务部主要职责
(一)负责担保合同的法律审核。
(二)为担保业务的日常管理提供法律咨询。
(三)负责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或其他涉及诉讼的担
保业务的法律事务。
第三章 担保业务办理程序
第十一条 所有担保申请统一由公司财务管理部受理,
担保债务人提出担保申请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担保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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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担保事项的合同和相关文件资料。
(三)有关反担保的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担保时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关于担保的禁止性规定
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的 20%(此
处的对外担保总额,不包括公司对持股 50%以上的控股
子公司的担保)。
担保对象提供债务担保(该担保对象不包括公司持股 50%
以上的控股子公司)。
(二)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时,控股子公司其
他股东应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否则应按股
权比例提供相应的有效反担保。
(三)公司原则上不对未纳入合并范围的参股企业提
供担保,特殊情况下,因公司经营活动的需要且不违反本
条前款中关于担保的禁止性规定时,可以在采取切实可行
的风险防范措施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后按照持股比例提
供一般担保。公司对参股公司提供担保时,被担保对象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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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良好的商誉和债务支付能力,并必须提供有效的反担
保。
(四)公司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或连续 3 年亏损的
被担保对象提供担保时,被担保对象必须提供有效的反担
保。
(五)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标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
存单、房屋(建筑物)所有权、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
股权等;被担保人也可由第三方提供保证担保。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及时进行受理审查,审查内容
包括:
(一)完整性:担保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资料是否完整、
齐全。
(二)合法性:担保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以及申
请担保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三)是否符合担保范围。
第十四条 财务管理部对符合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完
备的担保申请予以受理,报告分管财务的副总经理后,组
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评估。
符合受理范围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退回担保申请人
补正。不符合受理范围的担保申请,不予受理,报告分管
财务的副总经理后,退回担保申请人。
第十五条 担保业务的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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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务管理部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对受理的担保项
目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后,提交评估报告,财务管理部不得
安排担保申请人自行撰写评估报告。
(二)调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审查担保债务相关法
律文件;审查被担保企业财务会计报告;调查被担保企业
财务部门和主要管理者;调查被担保企业的客户、供应商
和其他关系人,询问被担保企业资信情况;实地查看被担
保企业资产、生产经营情况等。
第十六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被担保企业设立情况,包括股权结构、设立审
批、成立日期、法定代表人、投资者情况、注册资本及实
际到位情况、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二)担保债务情况,包括担保债务的交易性质、金
额、合法性、期限。
(三)被担保企业偿债能力情况,包括总资产、总收
入、净资产、资产负债率、现金流量、总负债、负债结构、
利润等情况。
(四)被担保企业过去履约情况,包括被担保企业过
去是否都能按时偿还到期债务,管理者诚信情况等。
(五)反担保措施情况,包括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措施、
反担保措施的保证程度等。
(六)是否提供担保的建议;如果建议提供担保,还
应提出控制担保风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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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财务管理部撰写的担保评估报告,由公司
审计法务部进行法务审核,提出书面法律审核意见,一并
提交审批。
第十八条 担保项目评估报告经财务总监、分管财务
副总经理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党委会初审,审议通过
后,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再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
第十九条 担保费收费标准
公司应根据担保金额、担保品种、风险程度、公司承
受能力、股东构成等因素提供担保,合理制定担保的收费
标准及收取方式。对全资子公司按照不低于 0.3%/年的费
率收取担保费;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按照不低于 1%/
年的费率收取担保费。
财务管理部根据被担保公司担保余额测算担保费,每
月收取一次。被担保公司每月将担保费用足额转入公司指
定账户中;未收到担保费用的,原则上不为其办理后期担
保业务。
担保费用计算方法:每月收取的担保费=担保余额×
相应的担保费率÷360×实际担保天数。
第二十条 担保合同的审批
(一)按规定权限做出担保决议后,财务管理部负责
具体联系担保合同的订立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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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担保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担保方式和担保条件
应当在经审批的担保申请、担保评估报告制度的范围以内,
否则应当重新申请、评估和审批。
(三)担保合同由财务管理部门进行业务审核,审计
法务部进行法律风险审查,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员签署。
(四)财务管理部负责安排专门人员建立担保业务的
台账,由其保管担保合同并登记担保业务。
第四章 担保业务的日常监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建立担保业务日常监测制度,财务
管理部负责安排专门人员管理担保业务的日常监测。日常
监测的目的是为了掌握担保业务情况,促使被担保企业按
时履约,及时发现异常情况,采取措施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二条 下属各单位应于每笔贷款实际提取前两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公司,并于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上报上
月本单位担保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担保情况、
对外反担保情况、反担保的设置情况及担保行为的风险分
析等。
第二十三条 财务管理部担保管理人员每季度提交一
次担保项目日常监测报告,监测报告内容包括:被担保项
目资金流向情况、被担保单位生产经营情况、被担保单位
履约情况等,逐个分析担保项目的风险,提出风险控制和
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测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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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加被担保单位与被担保项目有关的会议、会
谈和会晤。
(二)审核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情况。
(三)必要时派员进驻被担保单位。
第二十五条 担保业务日常监测报告应提交财务总监、
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其中关于担保风险的控制方
案,经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六条 如果被担保单位生产经营、现金流量和
担保项目等出现异常情况和到期债务不能履行时,日常监
测报告应当予以特别说明,并提出解决方案,对于可撤销
的担保和针对连续交易提供的担保,经财务总监、分管财
务副总经理、总经理批准后,及时解除或终止担保,书面
通知被担保企业和债权人,通知回执经被担保企业和债权
人签字后由财务管理部担保管理人员视同担保合同保管。
第二十七条 会计期末,财务管理部对担保业务按照
公司《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制度》中关于或有事项的规定确
认、计量和核算。
第五章 担保合同的修改、展期和终止
第二十八条 在担保期间,被担保单位、债权人因主
合同条款发生变更等原因,提出担保合同修改,包括增加
担保范围、延长担保期间、变更担保责任等,视为新订立
担保合同,按担保决策业务流程申请、评估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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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担保合同期满,因主合同展期而要求担
保合同展期的,视为新订立担保合同,按担保决策业务流
程申请、评估和审批。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财务管理部书面通知
被担保企业和债权人担保合同终止:
(一)担保有效期限届满,债务人履行了债务。
(二)担保有效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本公
司承担了担保责任。
(三)担保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届满,债权
人未要求本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四)债权人许可被担保企业转让债务的,未取得本
公司书面同意。
(五)债权人与被担保企业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未取
得本公司书面同意。
(六)其他依法或依约定担保责任终止的情形等。
第三十一条 经签收的通知回执视为担保合同保管,
除上条(二)情况外,财务管理部担保业务管理人员应及
时注销担保合同。
第六章 承担担保责任
第三十二条 主债务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且
债权人书面要求承担保证责任或提起了要求承担保证责
任的仲裁、诉讼时,财务管理部将该担保项目相关资料移
交审计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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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审计法务部审查担保合同、债权凭证、
索赔通知等法律文件,提出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建议,提
交财务总监、分管财务副总经理、总经理审核。
第三十四条 是否承担担保责任按原担保项目决策的
审批权限审批。
第三十五条 按规定权限批准承担担保责任的,由财
务管理部具体联系办理支付款项等履行担保责任的手续。
第三十六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被担保企业与本
公司有往来款项的,用该往来款项冲抵,本公司按照合同
约定占有被担保企业动产的,依法行使留置权,书面通知
被担保企业。仍不足抵偿时,战略运营部在承担担保责任
后两个工作日内发出追偿法律手续。
(一)没有反担保条款的,向被担保企业提出书面追
偿通知;
(二)有反担保条款的,在向被担保企业提出书面追
偿通知的同时,向反担保人书面提出履行反担保条款的通
知。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依法尽可能采取措施,及时、
全额收回承担担保责任垫付的款项,避免和减少损失。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担保责任追究制度,公司发生
对外担保损失的,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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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董事会成立独立
调查委员会,调查担保损失的原因和责任,提交担保损失
调查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担保责
任包括:
(一)担保受理责任,追究受理担保范围不符合制度、
受理担保的相关资料不完整等的责任。
(二)担保评估责任,追究担保评估的程序和内容不
符合制度、评估依据不充分、评估建议不适当等的责任。
(三)担保决策责任,追究越权审批、违反担保决策
业务流程审批、不适当审批等的责任。
(四)担保日常监测责任,追究担保业务日常监测未
尽责、异常情况未及时了解和报告等的责任。
(五)担保追偿责任,追究担保追偿未尽职责等的责
任。
(六)其他担保责任。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审计法务部负责对担保业务管理情况进行
监督检查,主要包括:
(一)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
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担保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
查是否存在担保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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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业务日常监测制度的落实情况。重点检查
是否对被担保单位、被担保项目资金流向进行日常监测,
是否定期了解被担保单位的经营管理情况并形成报告。
(四)担保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制度落实情况。
重点检查有关财产和权利证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担保
业务的记录和档案文件是否完整。
第四十一条 审计法务部对担保业务的监督检查采用
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并提出书面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前述检查内容,
检查报告必须明确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执行担保业务中
是否存在违反程序、越权限或疏于职责的行为,并提出处
理意见。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发布,修改
程序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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