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杰智能: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2:05:48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公司董事会秘书之日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
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
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
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其它
高管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
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备相应任职条
件和资格,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存在下列任一情形: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
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保证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取得工作
联系;
  (二)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出具的报告和文
件;
  (三)筹备公司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
的保管;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
实和完整,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
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
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在作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
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六)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
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
  (七)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文件和记录;
  (八)做好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管理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
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九)负责保管公司股东名册、董事名册、大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
有本公司股票的资料以及公司董事会印章,保管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文件和
会议记录;
  (十)帮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了解《公司法》、
                         《证券法》、公司章程、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帮助公司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违反法律、法规作出决议
时及时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应当把情况记录在会议记
录上,必要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及有关部门反映;
  (十二)负责处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及股东之间的相关事务;
  (十三)为公司独立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提供支持;
  (十四)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所规
定及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在任职期间应当按照要求参加证券交易所组织的后续
培训。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一节   聘任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
公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召开五个交易日之
前,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二)董事会秘书培训证明;
  (三)具备任职能力的其他证明。
  证券交易所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未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公司
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秘书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
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
公告内容至少包括个人简历、办公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并向本所提交聘任
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件,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个人简历、
学历证明(复印件)、通讯方式。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本
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并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二节   离职或解聘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管机构可以
建议公司董事会终止对其聘任:
  (一)在执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和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四)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认为不宜继续担任董
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任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
事会秘书的职责,空缺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
行后的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董事会的监督下移
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理事项。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案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董事
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
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解聘董事会秘书
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但本制度中与上市公
司相关的规定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实施。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东杰智能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