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离职程序,保障公司治理结构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维护公司
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东杰智能科技科技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
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
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
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
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会构成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辞职报告中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
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任职(如继续任
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
起未逾 3 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之日起未逾 3 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
适当人选,期限未满的;
(七) 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
他内容。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按规定解除
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自动
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
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
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
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
同签署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后5个工作日内,原董事进行离职交接。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
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十一条 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存在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及其他未
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及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
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
者终止。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三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按照《公司法》规定,
自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6个月
内不得转让。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
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
诺。
第十四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或者移交瑕疵
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
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
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
保全措施(如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及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和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矛盾之处,以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