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行为,
保证公司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
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东杰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
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股东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公司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审议批准以下担保事项: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规则第三条第十三项 2-5 情形的,
可以豁免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
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交易标的为“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
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数,取其绝对值计算。
本规则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含
对子公司担保);(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
营、受托经营等);(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9)研究
与开发项目的转移;(10)签订许可协议;(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
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股东会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的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二)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
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主营业务活动。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发生的如下财务资助: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
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
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
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券交易所递交书面说明,并将说明内容及时公告。
第五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依法享有知情权、发言权、质询权和表决权等各
项权利。
第六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自觉维护会议秩序,不得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验证年度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
(四)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五)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九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董事
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董
事会,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
低于 10%。
第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
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
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通知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会召开十五日
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
召集人和股权登记日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公司还
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有助于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
判断所必需的其他资料。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十七条 公司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期的至少两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者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
开股东会的,公司应当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第十八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
的内容。
第十九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披露董事
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
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
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
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第二十一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
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公司经营范围和
股东会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按照本
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股东会提案进行审查。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会提案列入会议议程的,应当在该次股东
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并将提案内容和董事会的说明在股东会结束后与股东会决
议一并公告。
第二十六条 提出提案的股东对董事会不将其提案列入股东会会议议程的决
定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要求召集临时股东会。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应该采取网络投票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审议下列事项之一的,公司应当安排通过网络投票系统
等方式为中小投资者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一)公司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含发行境外上市外资或其他股份性质的权
证)、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但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在
会议召开前承诺全额现金认购的除外)
(二)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
溢价达到或超过 20%的;
(三)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 30%的;
(四)股东以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偿还其所欠该公司的债务;
(五)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附属企业到境外上市;
(六)中国证监会、本所要求采取网络投票方式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
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
署。
第三十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
对或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三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三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
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股东出席股东会应按会议通知的时间进行登记。会议登记可以采用传真的方
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
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
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第三十四条 主持人宣布开会后,应首先公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有效表决
权的股份数。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出席者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入场者,应
经主持人许可。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
序。除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律师及董事会
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
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做出任
何决议的,董事会应向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
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依法忠实履行职务,不得无故中止股东会或阻碍股东
会作出对其不利的决议。
第三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三十九条 股东应当持股票账户卡、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出席股东会。代理人还应当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第四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
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
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
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
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四十三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
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四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四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
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
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山西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
定就任。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
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章 股东会决议
第五十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五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股东会做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
其他事项。
第五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五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应当向
股东提供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董事会可以在听取股东意见的基础上提出
董事候选人的名单;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在股东会召开
前十天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公司董事会应依法对提名股东
的提名资格、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以及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完备性进行审核,
并确定向股东会正式提交的董事候选人名单。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
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具体产生办法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制订。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
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五十六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事
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不得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
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
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
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第五十九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六十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六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第六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
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
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
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
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
股东会决议的起草人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草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不得使用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六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
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
议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供股东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
求提供。
第六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所持(代理)股份及占公司有表决
权总股份的比例;
(三)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对股东提案作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
名称或者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
回避表决情况;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
意见书全文。
第六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七十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出席股东会的流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和非流通股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各占公司总股份的比例。
(八)流通股股东和非流通股股东对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情况。
(九)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
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会审议批
准。
第七十三条 本规则自股东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七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