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体系,促进公司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人员: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包括任期届满未连任或续聘、任期
内主动辞职、被解除职务、被终止劳动合同或聘任合同、退休及其他导致其实际
离职的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除非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外,出现下
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提出辞职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继续履行职务: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
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公司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公司董事会收到其辞职报告之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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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制度规定的不得任职情形的,
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解除其职务。
第六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连任的,自股东会选举新一届董事的决议通过之日
自动离职。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以根据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要求公司予以合理
赔偿。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其薪酬按实际任期计算。如公司薪酬
制度另有具体规定的,按该等制度执行。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前均需按照公司内部相关制度规定,通过
审计监察部的离任审计,审计结论无异常方可办理离职手续或移交手续。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通过离任审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公司
制度规定完成工作交接,交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决策文件、财务资料、合
同协议、印章证照、未结诉讼及监管问询事项。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交接,并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的,应向公司办妥所有工作交接和移交
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离职后1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
商业秘密等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在其离职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等保密信息成为公
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职期间造成的责任和损失,不因其离职而
免除或者终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手段追究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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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权益。
第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变更或者豁
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
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下列承诺不得变更或豁免:
(一)依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作出的承诺;
(二)除中国证监会明确的情形外,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按照业绩补偿协议
作出的承诺;
(三)承诺人已明确不可变更或撤销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积极督促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承诺,若
其违反承诺的,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主动、及时要求其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其任职期间重大事项
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
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严格履行承诺。
第十九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外,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
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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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任期尚未届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给公司
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违反义
务等情形,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括但
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二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
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