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
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
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
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
下简称“相关人员”)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衍生品种的行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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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 持股变动管理
第七条 买卖计划事前通知。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买卖计
划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
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告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减持时间区间不超过 3 个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
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增持时间区间自增
持计划披露之日起不超过六个月。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
期限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披露
增持进展情况。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增持计划实施完毕披露前不得减持公
司股份。
第八条 限制转让期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本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
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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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六个月的;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
罚没款的除外;
(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本上市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深
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的;
(八)本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禁止交易窗口期。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条 短线交易禁止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配偶、父母、子女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
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和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
(二)本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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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一条 买卖行为实施情况申报。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减持计划时间届满
后 2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减持计划时间区间内,本公司若发生高
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应配合董事会秘书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增持计划时间区间内,增持时间过半当
日内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予以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的,参照本条规定。
第十二条 可转让股份法定比例。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及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
遵守。
第十三条 可转让股份数量计算。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
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以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在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本年度
可转让的股份法定额度;同时,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
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上年末(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25%。
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六条至第十一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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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
第十四条 对当年新增(减少)股份的处理。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
加(或减少)的,同比例增加(或减少)当年可转让数量。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
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
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当年有效,不滚存
到下一年度,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数,下一年度按该股份总数的 25%重新计算。
第三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所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主动做
好规则提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的变动情况,发现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申报其个
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
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
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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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其本人及相关人员买卖本公
司股份及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
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法律法
规等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或者存在其他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通过转融通出借
该部分股份。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董事会秘
书一经发现将及时报告董事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二十二条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账户中登记的本公司股份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
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可根据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在锁定期内,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不受影响。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此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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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