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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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投资者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
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
他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
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
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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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
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本制度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
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与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
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
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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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全面履行。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公开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和披
露招股说明书、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募集说明书等。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半年度报告)
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公司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在安排
的时间内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根据相关规定提
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
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
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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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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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
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
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按照中国
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
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14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
的同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并披露: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做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审议此专项说明的董事会决议以及决议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14号编报规则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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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第2号、第3号的要求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定期报告的有关规定
进行编制。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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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或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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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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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三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
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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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数据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
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
原则。公司发生的交易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披露标准的,可
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
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
照规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款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八条   关联交易披露标准: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三千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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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五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还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的交易
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
算的原则分别适用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
系的其他关联人。
  第四十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件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
分之十以上;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发生《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应披
露的交易,应当按照相应规定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和豁免
  第四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
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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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
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四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
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
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
当竞争的;(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
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三)披露后
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
等。
  第四十七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内部审核程序: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
免披露的信息泄露。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可能需要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向公
司证券部申请暂缓或豁免,并填写《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
(详见附件),由证券部审核后提交给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
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
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包括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六)暂缓披露的期限;
  (七)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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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相关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九)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
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
影响等事项。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二)有
关信息难以保密;(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
材料报送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和披露程序
  第五十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组
织各相关部门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证券部对收集的定期报
告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和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相关部门及各子公司进行核查、
确认后形成初稿。其中,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信
息部分,公司证券部负责填报、审核、校验定期报告中的非财务会计信息部分。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定期报告相关信息涉及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按本制度第三章规定办理。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
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
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五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当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遵
循以下程序: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
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事长审阅。
  (二)当出现或知悉本制度所列重大事件时,无需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遵循以下程序:
息内部报告制度》要求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
告,并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三)公司各部门及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报送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事件后,在发生下列情况时及时报告重大事件进展情况:
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
  董事会秘书应根据上述事件进展或变化情况判断是否履行信息披露,需要披
露的应及时披露。临时报告相关信息涉及暂缓和豁免披露的,按本制度第三章规
定办理。
  第五十二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但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
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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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对信
息披露具有决策权,并承担领导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
  第五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
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
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
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五条    董事、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及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按照公司《重
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公司重大事项,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
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六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财务负责人对财务报告编制、会计政策处理、财务信息披露等
财务相关事项负有直接责任。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董事会秘
书外的其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
守《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
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
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
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七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
隐匿、谎报。
  第六十八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
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
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
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六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证券监管部门的质询或查询后,应及时报告公
司董事长,并与涉及的相关各部门及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联系、核实,组织
证券部起草回复报告初稿并经相关各部门及各下属控股、参股子公司的负责人及
其分管领导、董事会秘书及总经理审核、董事长审定;董事长审定后,董事会秘
书负责向证券监管部门回复、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
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具体程序及监督流程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含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及股东会决
议和记录、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董事会决议和记
录、审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由证券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等,
由证券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七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九章 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规定负有
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责任领导、董
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七十八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为保密工作第一
责任人。
  第七十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公司董事会应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或由其出具保
密承诺,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八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知情者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不得泄露
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不得向各级领导部门汇报和提供具体数据,不得接受有关
新闻采访。
  第八十二条    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
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
  第八十三条        公司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在信息披露之前,有关知情者不得向
新闻界发布消息,也不得在内部刊物、外部宣传文件、网站、公众号等互联网平
台上发布消息,发布信息的稿件须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稿后发表。
  第八十四条        如公司的披露信息有泄露,公司应及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
中国证监会,请示处理办法。
  第八十五条        公司要加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信息沟通,正确
处理好信息披露和保密的关系,及时披露公司的有关重要信息。
  第八十六条        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
发布澄清公告。
            第十一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八十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
     地址:河南省潢川县产业集聚区工业大道 1 号华英大厦
     电话:0376-3119878/3119917
     传真:0376-3119917
                         第十二章 责任追究
  第八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
则,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
险,认真负责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
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或劳动合同等处分,并
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九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追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内”都含本数,“超过”、
“低于”不含本数。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
的,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九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五年十一月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附件: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     申请时间
暂 缓 /豁 免 披 露
    的内容
 信息披露类型              □暂缓   □豁免
暂 缓 /豁 免 披 露
 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名单              □是    □否
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否已书面承诺
保密或签署保密
                     □是    □否
   协议
申请部门负责人
  审核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
   意见
 董事长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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