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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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规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结合
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董
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深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
  第四条    公司设立证券部,证券部为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法律、管理等专业知
识,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
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任职培训证明。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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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六)深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八条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
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九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其
职责并行使相应权利。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任职条件参照本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执行。
  第十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交所
提交下述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
文件,包括符合《上市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通讯方式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
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
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
告。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
起一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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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上市规则》、深交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
程》,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董事会
秘书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
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审计
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其他待办
理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六个
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利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
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
及时回复深交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深交
所其他规定要求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深交所其
他规定和《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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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深交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深交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
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重大事件的,应当同时通报
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
露的有关会议,查阅相关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应当予以董事会秘书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
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
交所报告。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
及个人的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公司
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签字确认。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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