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英农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1: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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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成员
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符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对审计委
员会委员资格的要求,具备能够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审计委员
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
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且为会计专业
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人选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六条的
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监察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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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
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由审计监察部负责落实,日常工作联络
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证券部负责。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外,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
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审
计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监察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监察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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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外部审计机构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披露相关信息的,应当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重大问题、
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
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
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金分
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进行相应信
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
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
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
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审计监
察部没有按相关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
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监察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
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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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
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
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监察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审计委员会提
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报表;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及相关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
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包括但不限于:
  (一)对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建议;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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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召
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召集或主持时,应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主持。
主任委员不履职或不能履职时,由过半数的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
议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
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
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需于会议召开三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
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因审计委员会委员回避
而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方式为:以专人送达、邮件(含书面及电子邮件形式)、电
话、传真、即时通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等方式,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或即时通
讯账号发送(短信或微信)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
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
  担任独立董事的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独立董事
委员履职中关注到审计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审计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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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计人员、
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
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专人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未经公司董事会
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六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相关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公
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前,与其召开沟通会议,确定
审计计划、人员时间安排、重点关注领域等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积极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外
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
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现场审计工作完成后,出具审计报告
前,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召开沟通会议,了解审计工作的执行情况、公司配合程度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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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获取情况、关键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以及管理咨询建议等。
  第四十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
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
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制订、修改及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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