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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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
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
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桂林旅游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
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和披露必须符合法
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
置备于公司办公地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
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
义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参
股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
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
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
的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或
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
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
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
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
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
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披露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 1 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应记载的内容按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要
求执行。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
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
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
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
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
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前条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
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
者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
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
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三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    公司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五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
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证券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
秘书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
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
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
作。
              第二节   信息披露相关主体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董事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
体发布、披露公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三)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就任公司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有责任将涉及子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及时、真实和完整的向董事会秘书和公
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如果有 2 人以上公司董事就任同一子公司董
事的,必须确定 1 人为主要报告人,但所有就任同一子公司董事的公司董事共
同承担子公司应披露信息报告的责任;
  (五)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
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七)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审计委员会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审计委员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审计委员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二)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
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四十条    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
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事会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
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关于信息披露
的职责:
  (一)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董事
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
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负责人为其部门、
所在公司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上述责任人应当指派专
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信息,
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在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
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
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
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
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
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及披露程序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
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
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六条   临时公告的草拟、审核、披露程序:
  (一)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
责审核;
  (二)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七条 重大事件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
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
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
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
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
事项。
       第六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子公司负责人为其所在公司的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子公司负责人应指派专人负责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
管理,并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向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子公
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接到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编制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要求提供情况说明和数据的通知,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
以书面形式提供;有编制任务的,应及时完成。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应积极配合本制度的报告义务,确保发生的应当予以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向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七章 财务管理部门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三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
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对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预算执行
情况、流动资金和固定资产的使用和管理、基建工程项目的预决算、资产负债
和损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等进行定期
或不定期的审计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八章 保密措施
  第五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公司应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
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前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
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三)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
  (六)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
高级管理人员;
  (七)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八)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
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
有关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为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九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
  第五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
立、健全、保管等工作,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至少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
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五十九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秘书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来公司调研采访时,公司应当要求上
述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
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
档并妥善保管。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
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为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
  第六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公司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六条   查阅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相关记录等相关资料的,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由公司证券
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提供。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六十七条   由于公司有关人员的失职或违反本制度的规定,导致信息披
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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