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
(经公司 2025 年 11 月 19 日第七届董事会 2025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专门委
员会的职责及工作程序,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桂林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 3
名以上,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第二章 专门委员会的职责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审核公司财
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并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系建设;
(三)研究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培育和可持续发展策略;
(四)研究公司重大投资决策、重大项目策划,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公司的对外扩张和收购兼并;
(六)董事会委托研究的相关事项。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
(四)董事会委托研究的相关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等薪酬政策与
方案,主要职责如下:
(一)研究并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
(二)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研究公司的分配制度改革;
(四)董事会委托研究的相关事项。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
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会议。2 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经 2 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专门委员会会议,前述专门委员会会
议应当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通知通过信函、数据电文形式或者其他方式于会
议召开 3 日以前提交全体成员,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经公司全体专门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可豁免前述规定的通知时限,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 10 年。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主持时由过半数的专
门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1 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通过通讯表决方式(包括但不
限于书面传签、电话、视频等方式)或现场与通讯表决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专门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
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应将相关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也可以视需要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对有关方案或
报告进行共同讨论和研究,但所邀请专家没有投票权。
第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公司证券
部负责保存,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10 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
准。
第二十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