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
范运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
定联系人。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
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并获取相应报酬。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
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并取得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最近 36 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最近 36 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五)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定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有关规定;
(二)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泄露时,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有关公司的传闻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等有关主体及
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及相
关规定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职责;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或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以提醒并立即
如实地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
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
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
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
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
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的任职条件参照本工作细则第四条执行。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说明文
件,包括符合本工作细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
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
变更后的资料。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解聘董事
会秘书。
解聘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
月内终止对其的聘任:
(一)出现本细则第四条所规定的情形之一;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被解聘,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
秘书离职后 3 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
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
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 3 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
在代行后的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
司违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
理及其他待办理事项的资料移交给公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
订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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