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
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奋达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
届满、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董事辞
职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
时生效。公司应当在收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的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前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
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确保董事
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之日
起自动离职。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届满未获聘任的,自董事会决议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职工代
表大会可以决议解任职工代表董事,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董
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决议作出之日起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
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
以赔偿。
第七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
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
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
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 5 日内,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
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人士共同签署确认书等相
关文件。
第十条 如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务决策等
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公司有权要求其制定书面履行方案,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
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
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
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
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 2 年内仍
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
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
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
其持有及新增的公司股份。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
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
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六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将持股变动情况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如有需要,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七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
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
追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十八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
日起 15 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
施(如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
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有
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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