奋达科技: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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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
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
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
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
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的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
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符合条件媒体,不得以
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
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
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
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
不超过 2 个月。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
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或本制度
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
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六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
说明书。
  第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八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
市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二十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六条至第二十条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
司配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
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核定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
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
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
时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披露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
司的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一)本制度第三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当关联交易金额达到如下标准时应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且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三十四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第四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四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三)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
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
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
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和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办公室。
  第五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
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四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
会办公室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
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
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
应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
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应
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
露相关公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董事会秘书应提交董事长审核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或董事会授权,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
等工作,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
内容等。
  第六十一条    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等活动,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专人陪同、
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行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
  第六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
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
理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及信息披露文件统一存档保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
  第六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深圳
监管局等单位正式行文时,须经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相关文件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保管。
  第六十七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五章 保密措施及责任追究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
未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七十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漏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一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
情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
事会办公室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第七十二条   由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至解除
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
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
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
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
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
分。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国家及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对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时向有关证
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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