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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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 及下属公司(含分公司、子公司,下同)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
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
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
他相关规定在符合条件媒体上公告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所有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各部门、各下属公司的相
关负责人也具有约束力。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
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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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
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
的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
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
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
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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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
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
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
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诺须具体可操
作,并应当就赔偿或者补偿责任作出明确承诺并切实履行。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
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
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文件种类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
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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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3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
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四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
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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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
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
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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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
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根据《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需要进
行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或披露业绩快报。公司董
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
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
露定期报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
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
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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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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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
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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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
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
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
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
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
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
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流转、审核、披露流程
  第三十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
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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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工作;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子
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
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
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报告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报告应当及时通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
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
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
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确认。
  第三十三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编制、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
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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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六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定进行汇报
及披露。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
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章   信息披露报告、审议和职责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
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每季度对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
执行情况。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
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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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
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
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四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
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
人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要求应
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七章   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四十八条    信息知情人员在本制度第三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
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不得利用该等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内
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前述知情人
员系指: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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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
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
人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将
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等不得泄漏内部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
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五十二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的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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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
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
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
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下属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
股5%以上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根据本制度的规定
向证券部报告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需暂缓、豁免披露
的,应当向证券部提交书面申请,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负责。
  第五十七条    证券部收到申请后,应立即对有关信息是否符合证券监管规
定所规定的暂缓、豁免披露情形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意见上报董事会秘书,董
事会秘书在审核后将意见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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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相关人员
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者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章   各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和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一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六十二条    各部门和子公司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报告本制度规
定的所有重大事件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的
事件。由各部门和子公司指派专人向证券部报告,如遇紧急事件直接向董事会
秘书报告。
  第六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向各部门和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
部门和子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一章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第六十四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管
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关业务规则;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
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第六十五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本制度第六十四条所列文件,董事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
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当指派专
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六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证券部负责记
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
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
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
处分。
  第七十一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
处罚。公司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应当及时报告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七十三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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