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
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
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
计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
查。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
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
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五条 公司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
内部审计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决
定任免或者解聘。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及相应的专业知
识,应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高效,遵守职业道德和专业标准,
在执业过程中保持独立性和应有的职业谨慎。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职业后续教育
和培训来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恪守保密原则,对其为进行审计而收集到的任何信
息予以尊重、保守秘密,不得利用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章 职责和范围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
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
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
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
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
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年应当至少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
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
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机构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与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机构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档案
保存期限 10 年。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参照公司档案管理、保密管理办
法执行。
第十八条 审计档案的查阅必须履行批准手续。公司部门查阅,应先经部门
负责人审批,再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查阅;对外披露、上报等需查
阅,须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第十九条 为确保内部审计机构全面履行职责、顺利完成任务,其工作权限
如下: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参加公司有关会议,特别是制度建设、生
产经营、基本建设、财务收支等会议。参与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内部
审计机构组织或参加公司有关单位部门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内部审计机
构参加证券交易所等单位举办的与内部审计工作相关的会议、培训;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有关单位部门按时报送内部控制制度
及执行情况资料,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按时报送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审查评价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采取资料审阅、调查核实、
实地观察、综合分析等方法;
(四)审核凭证、账簿、报表、预算、决算,核查资金、财产,查阅有关文
件、资料;
(五)对内部审计涉及有关事项进行调查,要求相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
料;
(六)对阻挠、妨碍内部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部门和个人,向
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八)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
第二十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
露公司商业秘密,以及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依照有关规定
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如发现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法律
法规、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相关规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
施并及时纠正。需要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时,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程序如下:
(一)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内部审计事项,并提前通知被
审计部门或人员准备审计资料;被审计部门和人员应积极配合与协助内部审计机
构的工作,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
实性负责;
(二)内部审计机构可以申请聘请外部专家或机构、申请抽调内部其他人员
组成审计组,实施内部审计工作;
(三)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对象的情况,通过实施计划的
审计程序,获得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四)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
据,出具审计结论或内部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正式提交前,可以征求被审计对象
的意见;
(五)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