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光股份: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1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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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
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争光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章 设置及任职资格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证
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是公司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
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
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熟悉履职相关的法律法规、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的职业操守、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与从业经验。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候选人除应当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外,同时不得存在
下列任一情形:
  (一)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36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
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
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
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
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予
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
职责。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为履行职责有权参加相关会议,
查阅有关文件,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董事会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支持董事会秘书的工作,对于董事会秘书提出的问询,应当及时、如实予以回复,
并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长应当保证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为其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挠其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 聘任与解聘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任期三年,聘
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聘任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止,可连聘连任。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
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在
一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制度第四条、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
失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
           《创业板上市规则》、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
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法违规的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辞职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公司董事会并说明原
因。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的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者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在此期间,
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
书。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
会秘书的职责并公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超过
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在代行后的6个月内完成董事会
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未规定的事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
                          《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六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浙江争光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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