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利益相关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
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北京值得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
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
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
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一
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
相关备查文件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
司网站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
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
定媒体,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漏、
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
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证券部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
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
项公告,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上市公司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
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
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
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
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规定,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
出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公司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按照交易所的要
求提交相关文件。
第二十条 前述第十九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显违反企
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
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
料。
第二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
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五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己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己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能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规定以下信息披露程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
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
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
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一)公司财务中心、证券部负责定期报告的资料收集和定期报告草案的编
制,董事会秘书初审后,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办公会对报告中所有涉及国家秘密
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
(二)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
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告
的董事会决议的,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说明无法形成董
事会决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
临时报告文稿由公司证券部负责草拟,交由公司首席执行官办公会对报告中
所有涉及国家秘密信息进行审核,对涉密信息进行脱密处理后,董事会秘书负责
审核。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临时公告应当及时通
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的同时,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相关备查文件。
第三十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会秘书;
(二)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人员。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
其他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公司披
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当
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三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
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三十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
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
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当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
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五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
书直接领导。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
人和潜在关联人亦应当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
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
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
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节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四十一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相关部门应建立有效的财务管理和会
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四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当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
部控制制度。
第三节 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披露有关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并保证其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十四条 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向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询问、调查有
关情况和信息时,相关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给予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
或澄清有关事实。
第四十五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保证其向公司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做出
的回复、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
务。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严格履行其所做出的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四十七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
内幕消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四十八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控制地位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
取非法利益。
第四十九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 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做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应及时将其对证券监管机构、公司或其
他股东做出的承诺事项告知公司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按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本公司有关的重大
信息时,除应遵守本章有关规定外,还应参照本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
第四节 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四条 对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签署的文件,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存完整的书面记录。
第五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相关信息披露的传送、审
核文件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六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 10 年。
第五十七条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查阅的审核、报告程序: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可以随时予以查阅;
(二) 法律法规规定有权查阅的机构和人员,在出具相关证件后,可以依法
查阅;
(三) 公司股东在提供相关持股及身份证明文件后,可以查阅公司己公开的
信息文件、资料,未公开的文件资料不得查阅;
(四) 其他人员确需查阅的,需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查阅;
(五) 公司档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做好上述文件、资料的查阅记录,必要时,
应要求相关查阅人员签字确认。
第五节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五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
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
表公司发言。
第五十九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承诺书;
(五)其他内容。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部等信息披露的执行主体在接待投资
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前,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在得到董事会秘书批
准,且相关访问人员已签署《承诺书》(承诺不泄露内幕信息)后,才能接待投
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访问。
(二)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记者误解了公司提供的任何信息以致在其分
析报道中出现重大错误,应要求证券服务机构、各类媒体立即更正。
第六十一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及时将主要内
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
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六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
第六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
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
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
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应尽量避免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六节 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
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六十七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己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己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八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在公告前泄漏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提醒获悉信息的人员必须对未公开重大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且在相关信息正
式公告前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及公司网站上披露。
第七十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
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一条 公司也可通过其他媒体、内部网站、刊物等发布信息,但刊载
时间不得早于指定报纸和网站,且不得以此代替正式公告。
第九章 公司信息披露联系方式
第七十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
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
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第七十三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
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者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当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
询。
第七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
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十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
司章程》及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六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等具体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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