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
知情权,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 《 证 券法》” ) 、《上 市 公司治理 准则》 《上 市公司 信息披 露管 理 办法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创 业 板 股 票 上 市 规 则 》 《 上 市 公 司 监 管 指 引 第 5 号 —— 上
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 指 引 第 5 号 —— 信 息 披 露 事 务 管 理 》 等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和 《 龙 利 得
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
公 司 的 实际情 况 ,制定 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本制度未
规 定 的 ,适用公司 《 信息披 露 管理制 度》的相关 规定。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严守保密义务,不得进行
违 法 违 规的交 易 。
第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
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名单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
登记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办理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管理事宜;公司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责人,并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
等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管理部
门。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其 中 包 括但不 限 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列示的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
产 生 较 大影响 的 重大事 件: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
报 废 一 次超过 该 资产的 百分 之三 十;
的 资 产 、负债 、 权益和 经营 成果 产生 重要影 响;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
与 公 司 相同或 者 相似业 务的 情况 发生 较大变 化;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者 宣 告 无效;
事 、 高 级管理 人 员涉嫌 犯罪 被依 法采 取强制 措施;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的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
的 其 他 尚未公 开 的信息 。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
者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
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
由 公 司 作为信 息 知情人 进行 管理 的机 构或人 员。包括 :
( 一) 公 司及其 董 事、高级 管理人员 ;
( 二 )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及 其 董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公 司 的
实 际 控 制人及 其 董事、 高级 管理 人员 ;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
管 理 人 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
幕 信 息 的人员 ;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 事 、 监事(如 有 )和高 级 管理人员 ;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
证 券 登 记结算 机 构、证 券服 务机 构的 有关人 员;
( 七) 因 职责、 工 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 息的证券 监督管 理机构工 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 交 易 进行管 理 可以获 取内 幕信 息的 有关主 管部门、 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 员;
( 九) 中 国证监 会 、深交所 规定的可 以获取内 幕信息 的其他人 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管理与备案
第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有关保密措施的规定。公司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
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相关责任人应当填
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重要时点,包括商议筹
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
内容等信息,供公司汇总、自查,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
交 易 日 内向深 交 所报备 。
第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
密 职 责 ,坚决 杜 绝内幕 交易 。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产生于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或需在上述主体间流转的,应遵循以下要
求:
(一)上述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登记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知情人相关
信息,该责任人应自重大事项商议筹划阶段或突发事项发生时起的重要时
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书面报告涉及内幕信息事项的工作进度及流转
情 况 、 报送内 幕 信息知 情人 登记 表等 ;
(二)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审批程序,由产生内幕信息的上述
主体负责人批准,再由专门责任人报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流转。专
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
会秘书;
(三)专门责任人向董事会秘书报送涉及内幕信息事项工作进度及流
转 情 况 、内幕 信 息知情 人登 记表 的时 限为该 事项重要 时点发生 当日;
(四)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密切跟踪关注该事项进程,并做好内幕信息
知 情 人 档案管 理 。
第十条 因工作原因或接收未公开信息而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各部
门、单位、项目组责任人应对相关人员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予以管理,要
求相关知情人在知悉内幕信息或被认定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的2个工作日内申
报备案,提供其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以及
持有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情况,并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协议。内幕
信 息 知 情人登 记 表应及 时报 送公 司董 事会秘 书备案。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提供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
(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形式,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报董
事长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提供。专门责任人应及时做好流转过程所涉
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报送董事会秘书。报送时限为该事项发生当
日。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分类整理备
查。公司董事会应确保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
息保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
幕 信 息 的日常 管 理、办 理内 幕信 息知 情人登 记、归档 事宜。
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内幕信息流转、登记、披露、归档
及向监管部门报备。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
董 事 会 秘书的 此 项职责 。公 司有 关部 门对以 上事项应 予以积极 配合。
内幕信息知情人由于职务调整、辞职、终止合作及股权关系变动等原
因导致不应再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的,公司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进行调整。按规定应报监管部门备案的,在变动发生后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
监 管 机 构重新 报 备更新 后的 内幕 信息 知情人 名单。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文件、申报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等 资 料保存 至 少10 年。
第十四条 对于外部单位在无法律法规依据情况下,要求公司报送年度
报 表 等 相应资 料 的,公 司应 拒绝 报送 。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特别是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
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
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公
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
员履行保密义务。公司应当向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
员 出 示 防控内 幕 交易的 书面 提示 ,并 做好登 记备案工 作。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
买 卖 本 公 司 证 券 , 不得在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
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 立 即 通知公 司 ,公司 应在 第一 时间 向深交 所报告并 公告。
第 十六 条 公 司向持 有 公司5% 以上 股份 的股东 、实际 控制 人提供 未 公 开
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
密义务。
公 司 财 务 部 向 实 际 控 制 人 或 持 有 公 司 5% 以 上 股 份 的 股 东 定 期 报 送 非 公
开财务信息时,应严格控制未公开信息知情人范围,并根据本制度管理相
关 内 幕 信息及 其 知情人 。
第十七条 公司向外部使用人提供未公开财务信息的,应提示或标明该
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须依法使用。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
的收益。
第 十八 条 对 持有公 司5% 以上股 份 的股 东、实际 控 制人没 有合 理理由 要
求 公 司 提供未 公 开信息 的, 公司 董事 会应予 以拒绝。
第十九条 公司将通过与相关人员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的 方 式 提示内 幕 信息知 情人 履行 信息 披露前 的保密义 务。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
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
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应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
控 制 人 及其关 联 方等相 关主 体应 当配 合制作 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 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
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
息 依 法 披露后 五 个交易 日内 向深 交所 报送重 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
第 二十 一 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 首 次 披露筹 划 重组、 披露 重组 预案 或披露 重组报告 书的孰早 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
止 重 组 的,或 者 首次披 露重 组事 项未 披露标 的资产主 要财务指 标、预估 值、
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
充 提 交 内幕信 息 知情人 档案 。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需根据深交所要
求 更 新 内幕信 息 知情人 档案 。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交易限制
第 二 十 二 条 公司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其关系人、非法获取内
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第 二 十 三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
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
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
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交所。
第 二 十 四 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咨询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
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 二 十 五 条 相关人员在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期间,如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种的,应于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如下内容: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说明,如不涉及内幕交易信息交易的声明等。
第 二 十 六 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应适
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五章 责任处罚
第 二 十 七 条 对于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
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并予以
处分,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追究法律责任;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部
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 二 十 八 条 对于在公司内部任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 二 十 九 条 对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任职人员违
反本制度的,公司董事会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
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等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 三十 条 对于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制度,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
同规定终止合作。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提请相关监
管机构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进行追偿。
第 三 十 一 条 各部门、单位、项目组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管理责任人及中
介服务机构的对口业务部门负责人,未能履行本制度规定的管理责任的,将视情节
轻重,分别对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向其
进行追偿。
第六章 附则
第 三 十 二 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内”均包括本数“,少
于”、“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 三 十 三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 三 十 四 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
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 三 十 五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解释和修订。
第 三 十 六 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附件一: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内幕信息登记事项:
与上 知悉 知悉 知悉 知悉
姓名 所属
证件 知情 所属 市公 关系 内幕 内幕 内幕 内幕 登记 登记 股东 联系 通讯
/名 国籍 证件号码 职务 单位
类型 日期 单位 司关 类型 信息 信息 信息 信息 时间 人 代码 电话 地址
称 类别
系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注意:
录。
附件二: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证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重大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商议和审议内容 参与决策机构和人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龙利得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