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内配: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9: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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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
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法律法规和
                                     《中
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
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
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子公司
等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五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第七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财务资助事
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
用前规定。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
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
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
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
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
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
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且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三人时,应直接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在审议为控股子公司(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除外)
       、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
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财务资助且条件同等,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
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其他股东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公司对其提供财务
资助还应当按照关联交易要求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
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
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
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
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
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之前,由财务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
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评估工作,由审计委员会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报告进
行审核后,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在经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程序审批通过后,由
公司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密切关注接受资助对象的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变化、对
外担保或其他负债、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及商业信誉的变化情况,积极防范
风险。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财务部应当及时报告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
公司采取应对措施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预计债务到期后不能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接受财务资助的申请单位出现财务困境、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
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严格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
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
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公告下
列内容:
  (一)财务资助事项概述,包括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资金用途以及对财务资
助事项的审批程序;
  (二)被资助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成立时间、注册资本、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主要财务指标(至少应当包括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
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等)以及资信情况等;与公司是否存
在关联关系,如存在,应披露具体的关联情形;公司在上一会计年度对该对象提供财务
资助的情况;
  (三)财务资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方式、期限、金额、利息、
资金用途、担保及反担保措施、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违约责任等;
  (四)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就财务资
助事项是否提供担保。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
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五)为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
披露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的基本情况、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按出资比例履行相应义
务的情况;其他股东未按同等条件、未按出资比例向该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相应提
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
  (六)董事会意见,主要包括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
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
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七)保荐机构意见,主要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
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
          ;
  (八)公司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及逾期未收回的金额;
  (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
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
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一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
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在本制度中,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订时亦同。
                           中原内配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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