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
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
权益,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本委员会”),作为
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本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和《科华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与职责
第三条 本委员会由三名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
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并由独立董事
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本委员会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本
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四条 本委员会设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
持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本委员会主席和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一以上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本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为使本委员
会的人员组成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
及时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
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
构;
(二) 监督与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本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
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事项。
第十条 本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
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
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
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
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
业意见。
本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
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本委员会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本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
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本委员
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本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
方面:
(一) 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
确性提出意见;
(二) 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
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
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 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
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 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本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 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三) 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
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四) 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本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
构的沟通职责包括:
(一) 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二)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
作的配合。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履行其他监督职责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二)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
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三)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四)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本委员会成员
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
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六条 本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
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本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
管理等日常工作。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
门应当给予配合。本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
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本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本委员会向
董事会提出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
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九条 本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
责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
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本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提出罢免的建议。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本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席召集
和主持。主席不能出席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其他一名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因特殊原因需要紧急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可以专人送达、传真、挂号邮件或电子邮件等书面形
式发出,如时间紧急,可以电话通知,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
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说
明,并在事后补送书面通知。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会议应当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本委员会会
议应当由委员本人出席,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委员
因故无法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
意见、进行表决。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
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意见,并书面委托
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方式或电话会议、视频会议和
书面传签等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一位委员有
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因本委员会成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
董事会直接审议。有反对意见的,应将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存档。
第二十五条 本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
会。
第二十六条 本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内部审
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
要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
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本委员会会议记录应与出席会议的委员签名簿及代理出席委
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自会议
记录作出之日起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与会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泄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本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
第四章 年报工作规程
第三十条 本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职责:
(一)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外部审计机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本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
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外部审计机构共同协商确定年度
财务报告审计时间。
第三十二条 本委员会与外部审计机构确定审计时间后,应及时通知公司
财务负责人,公司应在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前,编制公司年度
财务会计报表提供本委员会初步审核,本委员会应出具书面
意见。
第三十三条 外部审计机构进场后,本委员会应保持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及
时沟通,在外部审计机构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
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十四条 委员会应关注公司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计进程,不定期督促外
部审计机构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
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提交本委
员会审核,并由本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
事会审核。
第三十六条 本委员会在向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
时,应向董事会提交外部审计机构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
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七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
本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会议
的召开情况。
本委员会就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
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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