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雅星路 8 号星河双子塔东塔 27 层 邮政编码:518100
电话/Tel:0755-8958 5892 传真/Fax:0755-8958 6631 www.chonglilaw.com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2025)崇立法意第 051 号
致: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崇立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法律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
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
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
要的核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法律意见书
程》的规定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
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召开第四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决定
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29 日通过选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关
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
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
象等内容。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 14:50 在湖南省常德经济技术
开发区樟木桥街道双岗社区桃林路 661 号双创大厦 18 楼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召开,由公司代行董事长张莉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
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1 月 19 日 9:15-15:00。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等内容与
《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
计 1,052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210,541,1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23.9313%,其中:
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5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1,047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84,034,646 股,占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51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以外的其他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计 1,051 人,
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为 96,860,5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上述股东均于 2025 年 11 月 13 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票,
其中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系统进行认证。
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会议工作人员及本所律师。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已经于《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实际
审议事项与《通知》中列明的提案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提案
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委托代理人)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
进行了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监票、计票。本次股东大
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结果为准。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合并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 208,938,2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2387%;反对 1,50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157%;弃权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56%。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 95,257,615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451%;反对 1,506,800 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 1.5556%;
弃权 96,1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992%。
表决结果:通过。
法律意见书
表决情况:同意 209,461,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4873%;反对 970,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或委托代
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11%;弃权 10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
(或委托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
表决结果:通过。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
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
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
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所做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