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龙机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十一月
金龙机电——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
益,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金龙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部负责执行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
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总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上述人员和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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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
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原则
(一)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
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
实陈述。
(二)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
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
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
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
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
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四)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五)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
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 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供社会公众
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 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
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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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方式与特定对象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
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
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
在重大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
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行
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
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公共媒
体上出现与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者传闻,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者传
闻所涉及的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
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
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三章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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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
定期报告。其中,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半年度报
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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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
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
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
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影
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除定期报告之外的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二十四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股东会通知、股东会补充通知、延期或取消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股东会决议;
(二)独立董事的声明、述职报告;
(三)应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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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可以豁免按照前述规定披露。
(四)关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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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
司履行审议程序后披露。
(1)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
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六)诉讼和仲裁事项: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
况: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
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
算范围。
(七)其它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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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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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第(三)项的规定。
(九)公司出现以下情形: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
件媒体披露;
应的审核意见;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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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十)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产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十一)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十二)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的,应当及
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者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事项不能履行的,应报告原因
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
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作出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件发
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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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格式,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
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对外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
(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等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各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
核准后对外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
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审计委员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了解或知悉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制度所述须以
临时报告披露或可能触及临时报告披露义务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
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则判断或者经过咨询证券监管机构后确认涉及
的事项构成须披露事项的,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
联系;
(三)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
股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
并具体协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
(四)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报经董事长同
意后,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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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批的临时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
符合证券监管规定和公司制定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的责任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
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
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五条 董事的责任
知董事会秘书;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的责任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七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应认真履行责
任,特别是要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临时报告能够及时准确进行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
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
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
东应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及本制度等的规定及时向公司提供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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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并对公司提出的问询作出适当答复,配合公司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和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监督、检查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
的有效实施。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四十一条 公司将依据有权部门的相关规定指定报刊或指定网站刊载信息
披露的内容。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
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
施,促使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
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章 信息披露档案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证券部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事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资料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保存期限不
少于 10 年。
第四十六条 以公司名义对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单位进行正
式行文时,相关文件由证券部存档保管。
第九章 其他
第四十七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追
究其法律责任或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需的通讯设备,保证对外咨询电话
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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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依法定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
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董事会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五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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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