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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 明世兴 信 德天成
吉林琴 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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⒛25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 律 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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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 |尽 责 丨
蛋: 13364443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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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关:于 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⒛25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的
法律意见书
琴 明世 兴 法 意字 (2025)第 12号
致 :吉 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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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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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琴 明世兴律师事务所 (以 下简称 本所 )接 受吉林碳谷碳纤 维股份
“ ”
※
有 限公司 (以 下简称 吉林碳谷 )的 委托 ,就 公司召开 2⒆ 5年 第六次临时股
“ Ⅱ
东会 (以 下简称 本次股东会 )的 有关事 宜 ,出 具本法律 意见书 。
“ ”
本法律 意见书依据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公司法 》 (以 下简称 公司法 )、
“ ”
《中华人 民共和 国证 券法 》 (以 下简称 讶E券 法 )、 《北京证 券交易所股票
”
上 市规则 》 (以 下简称“上 市规则 )、 《北京证券交易所 上 市公司业 务办 理
“ ”
指南第 7号 —— 信 息披露业 务办理》 (以 下简称 信 息披露指南 )等 法律 、
“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吉杯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 (以 下简称 公
”
司章程 )的 有关规定而 出具 。
为 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 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 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
审查 ,查 阅了相关会议文件 ,并 对有关 问题进行 了必 要 的核查和验 证 ,本 所
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 、召集人资格及
会议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是否符合 《公司法 》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发表意见 ,不 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 以及该等议案
所表述 的事实或数据 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本 法律意见书仅供见 证 本次股东会相 关事项之合法 目的使用 ,不 得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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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明世兴 信德天成
任何其他 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会决议 一 并公
告 ,并 依法对本 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 的责任 。
本所律师依据 《公司法 》、 《证券法 》、 《上 市规则 》、 《
信 息披露指
南》等法律 、法 规 、规范性文件 的要求 ,按 照律师行业公认 的业 务标准 、道
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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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一 )本 次股东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会 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⒛25年 11月 4日 ,公 司召开第 四届董
事会第 七 次会议 ,决 定于 ⒛ 25年 11月 19日 召开公司 ⒛犭 年第六次临时股
怨
东会 。⒛笏 年 11月 4日 ,公 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 网站 上 发布 了 《吉林碳谷
碳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 于召开 ⒛ 25年 第六次临时股东会 通知公告 (提 供 网络
投票 )》 。上 述公告中载 明了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 、地 点 、召开方式 、 出
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等 内容 。
(二 )本 次股 东会的召开
习现场 投票和 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 。本次股东会 现
本次股东会采丿
场会议于 ⒛乃 年 11月 19日 15时 在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有 限公司会议 室如
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 中 i彐 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 网络投票 ,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 止 时间为 20乃 年 H月 18日 15时 至 ⒛乃 年 I1月 19
日 15时 。本次股东会 的召开时间 、地 点等与上述公 告 内容 一致 。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9本 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 符合 《公司法》
等 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二 、本次股东会 召集 和 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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琴 明世兴 信 德天成
(一 )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 的 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符 合有关法 律 、法规和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召 集人资格合法 、有效 。
(二 )出 席本次股东 会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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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和授 权 出席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共 5人 ,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数
⒄Ⅱ %。
其 中通过 网络投 票参与本次股东会 的股东共 1人 ,持 有表决权 的股份总
数 357股 ,占 公司有表 诀权股份总,数 的 0。 OO01%。
通过现 场和 网络参加 本次股东会的中小股东及股 东代 理人 共 2人 ,代 表
有表诀权股 份 10,136,102股 9占 公司有表诀权股份总数 的 1.” ㈨%。 其 中 ,
通过网络 投票的股东 l人 ,代 表有表决权股份 357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
总数的 0。 OO01%。
(三 )出 席本次股东 会 的其他人员
l、 公司董事 、监 事 、高级管理人 员出席或列席股 东会情况 。
(1)公 司在任董事 9人 9出 席 9人 ;
(2)公 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
经 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会召集人 、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符合 《公司法》等法 律 、沾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 《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
合法 、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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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 )表 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审议及表 决的事项为公司 己公告的会议通知所 列出的议案 。
本次股东会未对会议通知 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 决 。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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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式进行表决 ,出 席现场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 理人 以记名投票方式对议案进
行表决 ,并 进行 了计票和监票 ,表 决结果当场公布 ;选 择网络投票的股东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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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贡任公 司持有人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了表决 。公司合
并统计 了现场投票和 网络投票 的表决结果 。
(二 )表 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有效通过 ,具 体如下 :
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
∞∞%;反 对
同意 369,566,616股 ,占 出席会议有表诀权股份总数 的 ∞。
有表诀权股份总数 的 ⒅ ()。
表决结果 :通 过 。
经核查 ,本 所律师认为 ,本 次股东会 的表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 、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上 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本 所律师认为 ,公 司本次股东会 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 《公
司法 》、 《上 市规则 》等法律 、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 》 的规定 ;
员资格合法有效 ;本 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
召集人资格 、 出席会议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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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合法 、有效 。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 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 效 。
(本 页以下无 正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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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页无正
束,为 《吉林琴明世兴律师事务所关于吉林碳谷碳纤维股份
有限公司 ⒛犭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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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办律师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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