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上海博隆装备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行为的发生,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
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及《上海博隆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资金占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通过采购、销售等
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付的工资、
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
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
的债权,以及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
关联人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维护公司资金安全的义务。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第六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
(一)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垫支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
费用、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 有偿或者无偿地拆借公司的资金(含委托贷款)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他关联人使用,但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同比例提供资金的除外。前述
所称“参股公司”,不包括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公司;
(三) 委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投资活动;
(四) 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
兑汇票,以及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情况下或者明显有悖商业逻辑情况下以采购
款、资产转让款、预付款等方式提供资金;
(五) 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偿还债务;
(六) 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章 责任和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公司章
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等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
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是防止资金占用、资金占用清欠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相关工作。公司设立防范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资金占用领导小组,为公司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机构。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相关规定
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十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
开展采购、销售等经营性关联交易事项时,必须签订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合同。由
于市场原因,致使已签订的合同无法如期执行的,应详细说明无法履行合同的实
际情况,经合同双方协商后解除合同,作为已预付款项退回的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须经股
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
资金占用行为,做好防止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进行检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往来的审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的发生。在审议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
董事会会议上,财务总监应向董事会报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
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
提出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确保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贯彻实施。
第十六条 若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违规资金占用情形,
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以维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公司若发生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或者转移
公司资金、资产或者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
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造成损害时,由董事会向
其提出赔偿要求,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控
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
第四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他关联人侵占公司资产时,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和对负
有严重责任的董事提议股东会予以罢免。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他关联人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者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
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发
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情况,公司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
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罚款、解除职务等措施,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
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违法的,将文件材料移交有权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相抵
触时,以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