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美谷: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和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8: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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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5        证券简称:*ST美谷           公告编号:2025-099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许可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和准许公司在管理人
    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收到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襄阳中院”)送达的(2024)鄂
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对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公司收到襄阳中院
送达的(2025)鄂 06 破 17 号《决定书》,襄阳中院指定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下同)披露的《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
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号)。
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
可持续发展轨道;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
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将
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号《复函》和(2025)鄂 06 破 17 号之一《决定书》,襄阳中院许可公司在重整
期间继续营业,并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
等事项》等相关规定,公司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复函》主要内容
  襄阳中院于 2025 年 11 月 18 日收到管理人提交的《关于提请人民法院许可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的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研究,答复如下:
  许可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
  二、《决定书》主要内容
  襄阳中院认为,襄阳中院已复函许可奥园美谷公司在重整期间继续营业,综
合考量奥园美谷公司的经营情况、专业化程度、内部治理现状等方面因素,其在
重整期间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有利于债务人继续营业,有
利于维护各方当事人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规定,
决定如下:
  准许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监
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三、信息披露责任机构
  鉴于襄阳中院已准许公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重整
期间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机构仍为公司董事会:
  信息披露责任人:公司董事会;
  董事长:刘涛、董事会秘书:张健伟;
  联系电话:020-84506752;
  电子邮箱:investors@aoyuanbeauty.com。
  四、风险提示
第 9.4.1 条的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已于 2025 年 11 月 17 日被叠加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ST)。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重整并指定管理人暨公司股票交易将被叠加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7 号)。
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及经营状况,推动公司回归健康、可
持续发展轨道;如果公司未能顺利实施重整或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公司仍存在因
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
相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 2025 年度出现《股票上
市规则》第 9.3.12 中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截至目前,公司重整相关工作正有序推进,公司将依法配合法院及管理人开
展重整相关工作,继续在现有基础上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
司密切关注重整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将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
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
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奥园美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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