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企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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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准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华企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研究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人力管理部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专门负责
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日常的会议筹备及相关的联络、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四条 本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
围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决议或聘任而确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与其本人的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即自动失去委员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
方案须经由董事会审议并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须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人力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权限范围及主要职责履行情况;
 (三) 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
情况;
 (四) 提供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 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方案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政策和方案形成的工作程序:
 (一)人力管理部门提供同行业薪酬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资料,作为参
考依据;
 (二)人力管理部门初步拟订薪酬政策和方案的草案;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人力管理部门提供的草案,结合公司经营状况,
形成薪酬政策和方案,提交董事会。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工作程序:
 (一)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
评价;
 (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绩效评价;
 (三) 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形成提案后,提交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应于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前通知
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指定或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主持。
 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时,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
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书面投票表决;会议也可
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
的意见。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
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
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及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
该董事应回避。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
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
定。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
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人力管理部门保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形成的提案,应以书面形式及时提
交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对提案进行审议表决。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向
任何无关他方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工作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
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中华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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