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力远: 科力远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9 17:1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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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
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
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
                          ,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
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
息。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
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
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
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
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
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
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备;
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
处罚;
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
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
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
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
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
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
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
较大变化;
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
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
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
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
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
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
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
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
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应当披露的交易,披露的标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信息披露工作。
  (1)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
出披露信息申请;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三十六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七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对于涉及重大事项时,需第一时间以书面报告公司经营
层及反馈公司证券事务部,对于是否涉及重大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亦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咨询;对于重大事项信息未及时反馈造成信息披露延
误公告事宜,公司将追究第一责任人并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对于未公开信息(含
敏感信息),内幕知情人需减少到最少,且公司董事、高管有责任负责保密,若出现未公告
信息外泄情况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行政责任;在公司网站上发布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
人同意,当有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重大信息,应当与证券事务部共同商讨;遇公司内部
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证券事务部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九条 公司在接待投资者、新闻媒体时不应告之公司还未公开的信息,对于提前
告之投资者、新闻媒体未公开的信息者,公司将追究责任人责任并处罚;已披露的信息包括
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四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将国家对公司施行的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公司信息
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和相
关工作人员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四十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证券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信息披露事务包括建立信息披
露的制度、负责与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董事, 向投资者提供公
司公开披露过的资料,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合法性、真实性和完整性。
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
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及其他业务信
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其他部门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
求披露信息。
持畅通状态。
  第四十四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
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
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监管部门表彰或表扬的,公
司可对信息披露责任部门和有关人员予以奖励。
  第四十六条 公司对违反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相关规定的个人或
单位,视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程度,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六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四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
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
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四十九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
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
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
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
(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
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
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
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
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
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
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五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和豁免事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分子公司发生本
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第一时间申请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并附相
关事项资料和有关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提交公司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
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
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
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
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
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
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
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
交易所。
               第七章   保管、保密措施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
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
  第六十一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二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
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三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资料和文件的保
司文件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公司信息披露常设机构和联系方式
   第六十四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公司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接待机构,地址:
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 3099 号中国储能大厦 41F;邮政编码:518063。
   第六十五条 公司设股东咨询等专线电话,并在各定期报告中予以公布。股东咨询电话: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高于”、“低于”均不含本数。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
                                    、《公司章
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上市规则》或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实施。
                              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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