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
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安徽江淮汽车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江淮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
施。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
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
相关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
意,公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
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
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单位、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是指为
内幕知情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
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信息披露指定报刊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披露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重大事件: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和重大的购置、处置财产的决定;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包括:
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条 公司各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
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相关档案,并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董事
会办公室,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相关文件,并于5
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办公室备案。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
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
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
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
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单位及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
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
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各单位及分、子公司应加强对
内幕信息的管理,严格按照要求报告内幕信息并对有关人员进行登记。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
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
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
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
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
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
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至
少保存10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各单位及分、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保密责任,并依据相关规定控制内幕
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信息提供单位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相关文件,以
确认内幕信息知悉情况,并及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根据内幕信息
知情人相关文件编制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报送事宜,根据相关规定,
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单位报送。
第四章 保密及处罚
第二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
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买卖公司证券,不得建议或
配合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三条 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
人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书面告知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或
利用公司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
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并可追究
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
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等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