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旺科技: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2:0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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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证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地披露信息,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河南凯旺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包括公司、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各分
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
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所有可能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
求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和中期报
告)、临时报告(如重大事件公告、收购或合并公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
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要求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制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重大事
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行自愿性披露。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
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
  第九条 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十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主要采用直通披露方式,即通过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
交信息公告给交易所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由交易所进行事后审查。非直通披露方式
则需要交易所事前审查。深圳证券交易所会根据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规范运作情况等
因素,调整适用直通披露的公司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
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
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十二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
与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
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 息 披 露 义 务人 不 得 利用自 愿披露 的信 息 不 当影响 公司 证 券及其 衍生品 种 交 易价
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
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披露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
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保证其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
完全一致。
  公司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不一致的,应
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十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 息 披 露 文 件的 全 文 应当在 深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网站 和符 合 中国证 监会规 定 条 件的
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河南监管局。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当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
布。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投资者关系
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保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纪律。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 十二 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有责任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和信息提供给董事会秘书。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咨询。
  第二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该按如下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供有关信息:
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1)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公司股票价格的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
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2)公司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
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3)遇有需其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任务。
露义务的事项时,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告知公司。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必须遵循《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和通知,确保内容和格式符合《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
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
求,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
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因故无法形成有关定期报
告的董事会决议,应当以董事会公告方式对外披露相关事项,并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
议的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并披露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二十七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17 条,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必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保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保证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同时,监事会应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确保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 年修订)第 17 条,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
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
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
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八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若预计年
度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大幅变动,如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下降超过 50%,应按
照规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九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
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
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
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的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
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
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 披 露 的 重 大事 件 可 能对公 司证券 及其 衍 生 品种交 易价 格 产生较 大影响 的 进 展或
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
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
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 司 证 券 及 其衍 生 品 种发生 异常交 易或 者 在 媒体中 出现 的 消息可 能对公 司 证 券交
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
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
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
时披露。
                        第四章 应当披露的交易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
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
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 五) 交易产生 的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
本条第一款规定;已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第三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 15 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对外担保的相关披露信息按照公司《对外担保制度》进行披露。
     第四十条 关联交易的相关披露信息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其他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从下一交
易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股票出现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公司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核查下列事项:
     (一)是否存在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二)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三)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四)其他可能导致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核查公告中充分提示公司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交易风险。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第一时
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传闻传播的证据,并发布澄清公告。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行业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报告期内公司所属行业的基本特点、发展状况、技术趋势以及公司所处的行
业地位等;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报告期内发布的重要政策及对公司的影响;
     (三)结合主要业务的行业关键指标、市场变化情况、市场份额变化情况等因素,
分析公司的主要行业优势和劣势,并说明相关变化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和盈利能力的影
响。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
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
裁事项的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具体包括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
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此外,还应披露可能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诉讼、仲裁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
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
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
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
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例如智能手机市场出
货量的显著变化、核心材料市场的增长趋势、电外科发生器市场的规模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
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
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
项;
     (十七)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八)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
供劳务等 合同的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 者总资产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发生重
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四十九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
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
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及
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
议、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承诺事项和股东承诺事项单独摘出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备案,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单独披露。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
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会
拟采取的措施。
  第五十四条 公司申请或者被债权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应当及
时披露下列进展事项:
  (一)法院裁定受理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申请;
  (二)重整、和解或破产清算程序的重大进展或法院审理裁定;
  (三)法院裁定批准公司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或清算;
  (四)破产重整计划、和解协议的执行情况。
  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除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信息外,还应当及时披露定期报告和临
时报告。
              第六章 信息传递和披露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五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
责任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工作。
  第五十六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
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
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
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
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
  第六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是否应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
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在未公开重大
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六十三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监督,并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
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
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二节 内部重大信息报送
  第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对其已完成和正在进行的涉及公司股权变动与质押事项或相
关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涉及公司的其他事项负有保证信息传递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 建立公司内部刊物、网站或其他媒体公开披露的资料信息对外发布前
轮阅制度,所有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必须经过证券事务部程序性审核后,方可由董事
会秘书办理信息对外披露相关事宜。
  第六十六条 需要披露的事项中,如涉及需要董事长签字审核或根据第三方要求需
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字的事项,在该事项准备阶段、董事长签字审核前,第一
时间报公司证券事务部进行程序性审查,确保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程序合法、合规。本条
涉及董事长签字的具体事项根据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三节 信息报送及传递
  第六十七条 公司总部各部门经理、分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负责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要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所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在部门内部指定信息联络专员就上述事宜与证券事务部保
持信息的持续沟通,配合证券事务部共同完成公司信息披露的各项事宜。
  第六十八条 为更方便快捷开展持续信息沟通工作,各部门、分子公司应设定专门
电子邮箱作为与公司证券事务部沟通的邮箱。
  第六十九条 信息报送按照公司证券事务部拟订的信息报送格式文本定期或不定期
(分临时报送及定期报送)报送至证券事务部,在报送书面文本的同时应提供所载信息
内容完全一致的电子文本。未提供文本报送格式的,按照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报送事项的
具体要求和临时报送格式提供相应信息,信息披露联络专门人员及部门经理、分子公司
负责人在信息报送资料上书面签字有效。
  第七十条 信息报送文本作为公司信息披露历史档案资料,原件由公司证券事务部
负责留存,作为唯一有效的信息披露责任认定及相关人员信息披露责任事件内部免责事
实依据的书面材料。
  第七十一条 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送事项以公司各部门根据其具体职能所涉及的相
关重大信息报送事项进行报送。
  第七十二条 其他关于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节 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的披露程序
  第七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需在会计年度、半年度、季度报告期结束后,依据《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
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3 号〈半
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最新规定,编制并完成定期报告。
  (二)报告期结束后,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等相关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定期报告由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召开前 10 天送达公司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五)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将经董事会批准的定期报告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核准后
对外发布。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出现可能
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十四条 临时报告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有关部门、分子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在了
解或知悉本制度所述须以临时报告披露的事项后第一时间知会公司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会秘书在接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或查询后该等质询或查询所涉及的事
项构成须披露事项,董事会秘书立即就该等事项与所涉及的公司有关部门联系。
  (三)董事会秘书就拟披露事项,协调公司相关各方积极准备须经董事会或/及股
东会审批的拟披露事项议案,或提供有关编制临时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的要求,并具体协
调公司相关各方按时编写临时报告初稿。
  (四)拟披露事项须经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的,由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章程》及
相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经审批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审批的临时报告提
交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核准后对外发布。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七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
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
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
责任。
  第七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具体包括:
  (一)负责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证券监管机构之间的沟通和
联络;
  (二)负责处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
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有关规定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协调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
者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
  (四)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保密措施,促使董事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
补救措施,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五)协助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协议中关于其法律
责任的内容;
  (六)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
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七)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
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证券事务代表应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十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二)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三)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不得代表公司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
司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七十九条 董事及董事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但有
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八十条 审计委员会承担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以下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
督;
 (二)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
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
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
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八十一条 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负责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并对本制
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
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八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
况。
 第八十三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
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
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
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八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具体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发生失职行为,导致信息披露违
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十六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
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
检查,并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具体办理。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资料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应分类专卷存档,并按
规定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原始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相关重要资料应永久保
存。
 第八十八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
信息披露职责的情况应由董事会秘书或其指定的人员进行记录,并由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签字确认后,作为公司信息披露资料按照本制度的规定保存。
                第九章 保密措施
 第八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而知悉本制度所规定信息
的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第九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
制在最小范围内,并按照《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十一条 信息知情人员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内幕信息谋取私利,或因其泄
露信息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或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而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的,公司有权对该责任人给予内部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并处以罚款
等处分。
             第十章 信息披露豁免与暂缓
 第九十二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25〕
且按照《上市规则》及本制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
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申
请豁免披露。
 第九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
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第九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审慎确定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事项,
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
保管。
 第九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管理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
度,明确内部审批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九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十七条 若已暂缓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公司应及时核实相关情
况并披露。
 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
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批等情况。
  第九十八条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必须遵守信息披露的义务,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
披露义务。公司应确保所有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均符合相关条件,如信息尚未泄漏、
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等,并且在暂缓、豁免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九十九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制度,
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一百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是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的第一负责人,应依照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财务信息的报告和保密义务。
 第一百〇一条 公司审计国家监察委员会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审计
国家监察委员会的监督职责、监督范围和监督流程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〇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二)“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 “以外”“低于”“少于”“超过”
不含本数。
 第一百〇三条 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与公司有关的重大信
息,其信息披露相关事务管理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一百〇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参照修订后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百〇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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