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翘神州: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2:0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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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北京义翘神州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指本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具有
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上述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
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
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被审计对象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配合内审部
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审部的工作。公司及各子、分公司单位负责人对本单
位向内部审计机构提供的财务会计等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统一领导公司内部审计工
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
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负责指导、监督内审部工作。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
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委员会监督及
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七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相应职业道德规范及专业知识;
  二、善于沟通交流;
  三、通晓会计原理及其操作技能;
  四、熟悉内部审计准则、程序和技术;
  五、掌握本企业的有关业务知识;
  六、了解企业管理原则;
  七、审计人员自身素质要求:对审计技术的熟练性与项目的熟练性较高;有
专门的审计学识、审计业务能力,熟悉本组织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
  八、内部审计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和专项审计业务培训,不断更新专业知
识, 提高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独立开展正常的内部审计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
者个人的干涉和阻挠。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坚持工作原则的内部审计人
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审计工作纪律,在审计过
程中始终保证独立性,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保证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不得滥
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
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
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三条 内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被审计对象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
查和评估;
  二、对被审计对象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
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财务报告、
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
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等;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当遵
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工作内容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审部负责。公司根据
内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
意见。
  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
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
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
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
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十八条 内审部每年应当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
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
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
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
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
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
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
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
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内审部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
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三条 内审部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
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
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
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检
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会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内审部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
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
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
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使用暂时闲
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
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五条 内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
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
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
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制度工作成绩显著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给予表扬或奖
励。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部门和个人,由公司根
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在董事会授权下,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本制度未
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应当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北京义翘神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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