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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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董事和总裁等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
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海联金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
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
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格,并由
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充分
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
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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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有关信息;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
总裁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紧急情况下可随时
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董事会半数以
上董事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
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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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
代理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
会议主持人。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提名委员会会
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有关专家或者社会专家、学者及中介机构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应当根据委员会
委员的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列席人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
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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