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
《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
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他权益变动主体,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为前述主体提供服
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上市、信息披露、停复牌、
退市等事项承担相关义务的其他主体,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
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
慎判断,可依照本制度经公司内部审批后暂缓、豁免披露,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
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
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国家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
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
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
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密秘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密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密秘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
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
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特定信息申请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业务部门应填写信息披
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并及时提交证券部进行初审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
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登记入档,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10 年,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
第十一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新疆监管
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问责机制
第十三条 公司依法合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时,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视情形追究责任:
(一)对于不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而办理暂缓、豁
免业务的;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而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 如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有
冲突的,应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新疆众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人员
申请时间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
原因和依据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所
涉文件类型
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
□是 □否
的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知情人
□是 □否
是否书面保密承诺
申请部门负责人意见
证券部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