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30 证券简称:沃尔核材 公告编号:2025-076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1月18日(星期二)上
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16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及股东代理人共1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193,859,55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15.5135%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5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现场列席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周和平先生、易华蓉女士、李文友先生为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具体表决结果
如下:
同意243,970,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93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442,09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2516%。
表决结果:周和平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3,646,9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63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118,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6923%。
表决结果:易华蓉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同意243,889,01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1604%。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3,360,14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2.1102%。
表决结果:李文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曾凡跃先生、代冰洁女士、王栋先生为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任期为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3 年。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已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4,863,72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52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334,85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927%。
表决结果:曾凡跃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4,777,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178%。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248,15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6431%。
表决结果:代冰洁女士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同意244,792,82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52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4,263,95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93.6703%。
表决结果:王栋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247,510,4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180%;反
对 592,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384%;弃权 356,8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36%。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 56,981,589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3615%;
反对 592,4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226%;弃权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如
下:
同意 214,933,04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6.5062%;反
对 33,130,42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13.3343%;弃权 396,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9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
同意24,404,16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1264%;
反对33,130,4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1897%;弃
权39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839%。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林晓春律师、郭琼律师就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沃尔核材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