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孚能科技(赣
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孚能科技”或“发行人”)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
行A股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
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
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
募集资金专户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472号)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每股23.70元。募集资金总额
已全部到位,2022年11月3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孚能科技
(赣州)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14,000万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
(大华验字[2022] 000757号)。
经2023年8月7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
以及2023年8月24日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投
项目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用于新项目的议案》,同意公司终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投
项目“高性能动力锂电池项目”,并将该项目剩余募集资金265,262.90万元投资于新
项目“赣州年产30GWh新能源电池项目(一期)”和“广州年产30GWh动力电池生产基
地项目(一期)”。“赣州年产30GWh新能源电池项目(一期)”和“广州年产
募集资金132,631.45万元。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
设立了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
管协议》或《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5年6月30日,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及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5年6月
募集资金承 调整后投资 承诺投入
承诺投资项目 30日累计投入 备注
诺投资总额 总额 金额
金额
高性能动力锂
电池项目
赣州年产
不适用 132,631.45 132,631.45 64,466.17 变更后募投项目
电池项目(一
期)
广州年产
不适用 132,631.45 132,631.45 70,478.20 变更后募投项目
池生产基地项
目(一期)
科技储备资金 60,000.00 50,000.00 50,000.00 28,032.13
合计 452,000.00 326,299.46 326,299.46 174,013.06
三、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情况
公司“科技储备资金”项目由“高能量密度、高倍率电芯用新型正极、负极材料
开发及应用”、“高比能量、高安全性固态电池开发”、“储能及中、重型商用车辆
锂离子电池产品开发及产业化”、“高度集成的无线智能AI功能BMS”四个子项目
构成。为加速公司全固态电池研发及产业化进展,加快全固态电池中试线建设进度,
提升全固态电池研发实力,公司拟增加前述 “科技储备资金”项目中“高比能量、高
安全性固态电池开发”项目的实施主体,以保障项目推进。
本次增加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全资子公司广州孚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
州孚能科技”)。“科技储备资金”项目中“高比能量、高安全性固态电池开发”项目
实施主体由变更前仅为公司,变更为公司和广州孚能科技。
本次增加部分项目实施主体未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未改变所涉及的业务领域
和方向、未改变募投项目实施方式,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四、本次新增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为确保募集资金使用安全,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或其指定人员全权根
据募投项目实施需要与进度办理本次新增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开立募集资金存放专用
账户,并与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
管协议等有关的事宜,具体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将严格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规定,加强募集资金使
用的内部与外部监督,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合法、有效,严格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是基于公司战略与公司实际经营发展的考量,
旨在合理优化公司现有资源,加快全固态电池中试线建设进度,提升全固态电池研发
实力,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推进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新实施主
体的地域优势,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
六、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孚能科技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事项已按规定履行了审
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
事项未改变募集资金投资的实质内容,符合整体发展战略和实际经营情况,不存在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或故意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事
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孚能科技(赣州)股份有限公司
增加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开立募集资金专户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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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晓舟 任天懿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