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强化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提高规范运作水平,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广州瑞立科密汽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
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
证券部为公司内幕信息人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
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等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本部、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内部
涉及公司信息相关知情人均应受本制度的规定约束,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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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六)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
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 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行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
宣告无效;
(十二)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
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
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公开发行、非公开
发行、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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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三十;
(十九)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于停顿;
(二十一)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
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二十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三)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四)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
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
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
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
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
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
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
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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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法人和其他非法人组织,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
机关、社会团体等。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管理
第六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详见附件),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
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
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七条 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报备相关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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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
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九条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
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
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进行登记备
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管理,并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
信息事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名称/姓名、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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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所在单位/部门、职务/岗位、与公司的关系、获取信息的时间等(详见附件)。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公司
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
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
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
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
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六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
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重大事
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的变更情况,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报
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六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
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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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
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董事会报告”部分披露内幕信息知情
人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本年度公司自查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披露前利用
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以及监管部门的查处和整改情况。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九条 公司可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发出禁止内幕交易
告知书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
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
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传播。
第二十一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
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内幕信息
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
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
拷贝。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
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
事项。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
事会应予以拒绝。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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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
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证券部,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广东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定期报告及
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
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
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
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
本制度对相关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
露。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
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者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按照相关公司制
度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
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相关行
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表》有关信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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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的。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进行处罚。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公司重
大事件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
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文件的各证券服务机构及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
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评审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
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公司法》《证
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并及
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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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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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格式(注 1):
内幕信息事项(注 2):
序 内 幕 信 国 证 件 类 股东 联 系 手 所 在 单 位 所在单位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知 悉 内 内 幕 内 幕 信 登记 登
号 息 知 情 籍 型 及 证 代码 机 及 通 / 部 门 及 与公司的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幕 信 息 信 息 息 所 处 时间 记
人姓名 件号码 讯地址 其职务 关系 时间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人
注3 注4 注5 注6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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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具体档案格式由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
稳定性。
档案应分别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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