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
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
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不断完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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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
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与内容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会
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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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
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在全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
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
备以下素质: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
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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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一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
门、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
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
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
负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等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系统培训,提
高其与特定对象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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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十四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
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
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
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简称“互动
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
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
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公
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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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
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可以邀请保荐代表人
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
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
式。
第十九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
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
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采访及调研。接受采访或
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记录,与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共同
亲笔签字确认,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
音录像。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平台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
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平台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
提问进行充分、深入、详细地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
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刊载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
者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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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
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五章 投资者接待和推广
第二十一条 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分析师会议、
路演、媒体采访、业绩说明会、新闻发布会、一对一沟通、股东会、网站、现场
参观、电话咨询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了解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
映公司的实际状况,避免过度宣传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的误导。
公司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披露。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全面负责公司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协助董事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公司接待和
推广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
息披露主体,更具信息优势,且有可能利用有关信息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传播有关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包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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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包括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投资者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行对外宣传、
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发布、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只能以公开披露信
息和未公开非重大信息作为交流内容。否则,公司应当立即公开披露该未公开重
大信息。
公司相关接待人员在回答投资者的提问时,应注意回答的真实、准确性,同
时应尽量避免使用带有预测性言语。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
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为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
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
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
第二十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时,应向公司证券部并进行预约,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可接待。接待时
应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参加,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指派专人协同参观并
负责对参观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分子公司、各部门在接受特定对象
采访和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妥善安排采访或者调研过
程。接受采访或者调研人员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会谈内容形成书面记录。
第三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前,有权要求特定对象事先书面告知
调研、采访提纲等相关资料,并根据提纲准备回复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公司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单位证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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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不泄漏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
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若特定对象拒绝提供或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材料,公司应拒绝接待,并视情节
轻重及时通报有关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与公司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特定对象在公司正式公
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违反上述规定出现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立即
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并根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制度等规
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设置
审阅或者记录程序,以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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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以下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需由相关公司经办部门或人
员提交证券部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批后方可发布: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
品推介会;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
公司(含子公司)网站、内部刊物、微博、微信、博客等;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
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
的对外宣传、报告等;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网站、
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体发布信息进行必要的关注、记录和引导,以防止泄露公
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提交证券期货
纠纷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等方式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
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信息披露备查登记
第三十七条 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备查登记制度,对调研、沟通、采访等投资
者关系管理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活动时间、地点、方式(书面
或者口头)、双方当事人姓名、活动中谈论的有关公司的内容、提供的有关资料
等,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将信息披露备查登记情况予以披露。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
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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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