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
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
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
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
事会下设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报董事会
批准。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该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
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
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工作细则
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通过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召集人应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采用书面、电话、电子邮件
或其他快捷方式通知全体委员。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主任委员不
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
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战略委
员会实行一人一票制,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以采用现场会议形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网络会
议、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列席战
略委员会会议。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可以举手表决、书
面投票表决、传真或电子邮件投票等,表决意向为赞成、反对、弃权。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
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非现场会议形式表决的,应至迟于限定表决时限届满之次日,会议主持人将
表决结果书面通知各委员。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签
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
规定。
第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