逸豪新材: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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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切实保护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实际控制人、股东,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
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
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
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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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
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
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
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
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
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
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
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
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
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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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
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
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
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
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
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
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半年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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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的相关规定编制正文及摘要并披露,季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
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及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送定期报告,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
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正文。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
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
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
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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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证券
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
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
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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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
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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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以下任一时点后
及时履行首次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
者期限)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
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
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一)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或者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及
时披露;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其他事项的,公司也应及时披露。
  (二)董事会决议涉及重大事项,需要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者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指引进行公告的,公司应分别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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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重大事项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
股东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
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书报送证券交易所,经证券交
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一)股东会因故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公司应在原定召开日期的至少
二个交易日之前发布通知,说明延期或取消的具体原因。延期召开股东会的,
公司在通知中公布延期后的召开日期。
  (二)股东会召开前十日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在收到提案后两日
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并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名称、持股比例和
新增提案的内容。
  (三)股东自行召集股东会时,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书面通知公司董事
会并将有关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予以配合,
提供必要的支持,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董事会不能正常召开,或者决议效力存在争议的,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争议各方的主张、公司现状等有助于投资者了解公
司实际情况的信息,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
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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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
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三十条 公司发生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
一的,应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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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以及关联交易事项按照公
司对应的制度规定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
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前款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已按照本条规定履行相关义
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
执行情况等。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
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
陈述,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三十四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时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实现扭亏为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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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
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
司证券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披露内容及格式按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
业绩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
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公司应当于实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
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业务规
则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易日的,
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
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九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公司应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披露格式及内容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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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相关文件和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承诺事项。公司应当及时将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公告。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专项披露上述承诺事项的履行情况。如出现公司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履行承诺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原因和董事
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一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之一的,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
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
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
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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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
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
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
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
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
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
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
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
面事件。
       第三章 未公开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传递、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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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进展情况,
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
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由出席会议董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
书负责信息披露。
  (二)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按
《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
经审批后,由董事长签发,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临时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重大事项报告、形式、 审核、披露程序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获悉重大信息、重大事件等需要履行对外披露义
务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事长并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各部门和下
属公司负责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
重大信息、重大事件。
  公司签署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前应当知会董事会
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确认的,应在文件签署后立即报
送董事会秘书。
  如上述重大信息、重大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变化的,报告人应及时报告董
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及时做好相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二)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电话、电子邮件、口头等形式进行报告,但
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报告人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
总经理)审定;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
批。
  (四)董事会秘书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提交证券交易所审核,并
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四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经董事长审定后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向证
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一)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
  (二)未公开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并同时知会证券事务代表,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
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
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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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
级管理人员;
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七条 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文
件。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
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
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
的原则。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
宣传性文件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
外宣传文件的,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
布后的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董事会办公室登记备案。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
人,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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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
导下,统一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第五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
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
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控股子公司)
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
提供相关资料。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
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
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除董事会秘书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职责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
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
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经营层应
当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本制度执行情况。
  第五十三条 公司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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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
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监督,审
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如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改正,如董事会不予改
正的,应立即报告证券交易所。
  审计委员会和独立董事应在审计委员会年度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中披露对本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
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
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
会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提供或报告本制度所要
求的各类信息,并对其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信息的披露;负责其所在单位或公司的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十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关联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
(如有)对其已完成或正在发生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
要求应披露的事项,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并协助公司完成相关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
例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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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
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六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
部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证券事务代表具体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六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相关文件、资料等,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六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保存期限不少
于 10 年。
   第六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
涉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和分
公司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
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要求提
供)。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五条 信息知情人员对本制度第二章所列的公司信息没有公告前,对
其知晓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也
不得利用该等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该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前述知情人员系指:
   (一)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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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知情人员签署保密协议或要求其出具保密
承诺函,约定对其了解和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
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露。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信息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为各部门(本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应与上述责任人签
订信息保密工作责任书。
  第六十八条 当有关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
息予以披露。
  第六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数据和指标等为公司重要的、敏感的经营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净利润、每股收益等。在上述信息公开前,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的业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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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上述信息,不得就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对外发表预测意见,也不得利用该
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因工作需要确需涉及公司财务数据和指标的,应事先通知董事会秘书,以
公司公开披露的数据指标为准。
  第七十条 投资项目、投资金额、投资条件及与之相关的财务数据、业务发
展情况、业务发展规划、项目先期投入、盈利预测等为公司重要的信息。在上
述信息公开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涉密人员负有保密的业务,非
因工作需要,不得在公司内部传播,并应将该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
小的范围内,也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等信息,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
控制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
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
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
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
情况。
  第七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其
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第七十四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董事会办公室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
长授权总经理)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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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七十五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
计委员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十一章    涉及子公司等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指定其主管的事项范围中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
人员(至少一名)为其部门或公司重大事项报告联络人(需通过公司董事会秘
书认可),负责本部门(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应参加所
在部门或公司涉及规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负责其所在部门或公司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本部门(本公司)相关
的信息。信息报告联络人的确定及其变更应报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七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的,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织信息披露。
  第七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
时,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管理
  第七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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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的,公司可以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
进展情况。
  第八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
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
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一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减薪、
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
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
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责任。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外的知悉未公开信息的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公司将
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处罚,并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三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
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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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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