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各分支机构的信息收集和管理办法,确
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赣州逸豪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
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人,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
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作为信息的直接掌握者,有义务作为信息报告人(以
下简称“报告人”)及时通过直接或间接途径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
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报告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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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带有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人重
大误解之处。报告人对所报告信息的后果承担责任。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
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应报告的信息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属于免于披露的范围,报告人可以免于履行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出
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人应将收集的相关信息汇报至董事会办公
室,董事会办公室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和相关内容;
(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应当披露的
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包括: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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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
币;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与关联法人交易
金额达到3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以上的下列关
联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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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六)其他重大事件:
(七)重大风险事项:
散;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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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的30%;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风险;
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八)重大事项变更
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
体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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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的审核意见;
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影响;
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事项;
第六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和部门,应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重
要事项所涉及的协议书或意向书、重要事项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或法律文书、中介
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意见书等。报告人应报告的上述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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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报告人应加强对与信息披露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
与理解,及时了解和掌握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的最新政策要求,以使所报告的信
息符合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负责公司向社会公众的信息披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履行相关信息报告义务的责
任人。
第九条 报告人负责本部门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
拟工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审核相关信
息后,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该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任人,负责根据收集的
信息判断是否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如果达到对外信息披露标准则负责制作信
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信息及与投资者、监管部门及其他社会各界的沟通与
联络。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各部门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
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 信息报告的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
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
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
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
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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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与投资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总经理)
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三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
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
限)时。
(三)知道或理应知悉重大事项时。
第十四条 报告人应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
列情形时,应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
(一)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
因;
(二)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
或否决情况;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
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
关交付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
应当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三
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的联络人负责收集、整理、准备本部门与拟报告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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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的文件、资料,并经本部门的负责人审阅签字后,将相关信息材料向董事会
办公室汇报,董事会办公室在审阅该信息材料后,向董事会秘书送达相关信息及
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报告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报告
人应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公司各部门和责任人对履行报告相关信息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五章 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
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
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报告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
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报告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应对报告人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
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是指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
陈述或引人重大误解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问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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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规定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