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创电子: 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1-18 2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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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1099      证券简称:雅创电子      公告编号:2025-130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 年度预计提供担
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0%,对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单位
担保总额度已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截至公告之日,上市公司及
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敬请投资者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19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
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 2025 年 6 月 27 日召开了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子公
司日常经营需要,保证子公司向业务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银行、金融机构等,
以下简称“业务相关方”)申请综合授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人民币或外币流动
资金贷款、并购贷款、项目贷款、贸易融资、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票
据贴现、保理、出口押汇、外汇远期结售汇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相关业务)业务
的顺利实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25 亿元人民币
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20
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5 亿元。担保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
  同时,结合子公司日常经营业务开展的实际需要,公司及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为子公司业务履约(包括但不限于为子公司采购业务产生的应付账款承担担
保责任等)提供人民币 5 亿元担保额度。其中向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上的担保
对象提供担保额度为不超过 4 亿元,向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下的担保对象提供担
保额度为不超过 1 亿元。在上述担保额度范围内,符合条件的担保对象之间可进
行担保额度调剂,但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股东会审议时担
保对象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上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本次担保不涉及反担保,下属公司其他股东将不按其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
或者反担保。以上担保额度包括新增担保及原有担保展期或续保,实际担保金额
以最终签订的担保合同为准。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等。上述
担保额度有效期自 2024 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起 12 个月止。
  相 关 信 息 详 见 公 司 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 在 信 息 披 露 网 站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5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
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以下简称“保证合同”),就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上海谭慕”)与宁波银行签订的一系列授信业务合同形成的所有
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合同项下担保的主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无需履行其他审议、审批程序。
  上海谭慕系公司全资子公司,鉴于上海谭慕 2024 年度资产负债率为 70%以
下,公司将上海谭慕认定为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下的担保对象。前述对上海谭
慕提供担保后,在银行授信业务下,公司对资产负债率为 70%及以下的担保对象
的担保余额为 18,175.40 万元,可用担保额度为 31,824.60 万元。
  三、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公司与宁波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保证人: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债务人:上海谭慕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鉴于被担保人(下称“债务人”)与债权人将按本合同第一条约定的期间及
最高债权限额内发生一系列授信业务,保证人愿为债权人依所签订的一系列授信
业务合同(下称“主合同”)与债务人形成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为保
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
立本合同。
  第一条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最高债权限额及发生期间
应主合同约定可周转使用的最高未清偿债权余额,包括债权最高本金限额和相应
的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
费用。
项业务,所实际形成的不超过最高债权限额的所有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不论该业务的到期日是否超出业务发生期间。若总合同或最高额借款/贷款合同
签订、信用卡发卡等行为发生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前,但具体业务的办理时间
是在约定的业务发生期间内的,保证人亦承担保证担保责任。
  第二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本合同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
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
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
  因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
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
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增加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
人自愿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的部分,保证人也自愿承担连带保
证责任。
  第三条 保证方式: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的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预计 2025 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30
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其中为控股子公司开展采购业务预计提供 5 亿元人民币),
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提供担保总余额人民币 76,564.47 万元(含本次),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母净资产 61.67%;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
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 0 万元,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0.00%。
  除上述担保事项外,公司及子公司无其他在银行授信业务项下对外担保情况,
也不存在逾期担保或涉及诉讼的担保、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亦无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五、备查文件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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